答辩人:彭子富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周言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1、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3、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5、【 】第 号
6、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7、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8、委托人:
9、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10、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11、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12、根据我国《律师**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13、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
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姓名及与
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年 月 日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被答辩人连答辩人是谁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会把如此巨额的款项借给一个陌生人,并连一张借据都不写!而且当时被答辩人汇入给答辩人的款项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数30万元,根据常理可推断这笔款并非借款。被答辩人心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把这笔款的用途分开来说明,谎称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标资料费。
三、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在时隔四年当中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为证明此笔所谓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擅自谎称答辩人承诺于热电厂工程结算审核之日返还借款,欲以此理由来中断诉讼时效。试想,此热电厂工程是由被答辩人具体施工而不是由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款也是被答辩人结算领取的,而不是由答辩人结算的,答辩人即使借被答辩人的钱也不可能会承诺在被答辩人结算领到工程款当天还款给被答辩人。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被答辩人在撒弥天大谎,也就是说,此还款日期是被答辩人为伪造债务而自已选定的。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素不相识,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把这么大笔的款项借给答辩人,一定会要求答辩人出具一张借条,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辩人也一定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被答辩人不仅没向答辩人要求出具借条,而且在四年当中也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如果是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怎会如此地平静沉得住气,这太不正常!反之,可证明这笔款的性质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项,被答辩人四年来才不敢理直气壮地来要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汇给答辩人的汇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给付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给付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情,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浙弘代字第号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xx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20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委托人:
年月日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
协议:
一、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的我国《律师**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人: 杨大某 电话:
二、受托人: 陈某某 单位: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职务: 律师 电话:
受托人: 单位:
职务: 电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三、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 一审 止。
四、权限(“y”项为要项,“n”项为排除项):
( y )1、提供侦查阶段刑事代理、法律帮助;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y )2、提供检察阶段刑事辩护;
律师的我国《律师**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 y )3、提供审判阶段刑事辩护;
委托人(签名):
20xx年6月 日
委托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委托人:1、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2、姓名: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 关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二oxx年 月 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
住址: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委托李亮律师在我与 故意伤害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年 月日
律师事务所函
[]第 号人民检察院:
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你院**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年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被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作为家属现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同意为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
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检察院(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1、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2、年 月 日
3、(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4、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5、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6、委托人:
7、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8、案件的性质、名称。
9、案件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10、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x年9月27日
1、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2、根据我国《律师**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3、委托人:
4、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5、【 】第 号
6、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7、年 月 日
8、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9、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10、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11、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12、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13、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弘代字第号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xx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