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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抗诉书的特征(通用14篇)

时间:2024-11-05 20:29:47 作者: 字数:81106字

第1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第三次考核任务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x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原告发现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矛盾加深激 化,孙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13年6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第2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__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__万和20__年2月份王__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__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__万和20__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__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__年2月份王__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__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__万和20__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__万元,纯属双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__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2.5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须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接受这2.5万元,是因为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20__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暂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诉他从20__.1的那2.5万开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情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情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占为己有的故意。

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根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较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交流;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情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别轻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具体情况,即使其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中威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

第3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__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受x1x父亲x2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x1x嫌非法拘禁罪、__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x1x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和被害人x3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查实,x1x和x3x二人于20__年9月开始谈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__年2月x3x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x1x和x3x二人是有较深感情基础的。x1x个人供述其虽与x3x分手,但仍然放不下x3x,从分手到案发前,x3x也仍与x1x保持联系,关系仍比较密切,但让x1x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仅约两个月)内,x3x居然和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也因此,二人产生争执,并酿成了本案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从事实和感情上讲,犯罪嫌疑人x1x对被害人x3x造成的伤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和__行为,量刑时,应当将此事实作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在内。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__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两罪罪名虽然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定位在两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内,因为:1、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因自20__年4月17日约23时x1x与x3x开始发生性关系至性行为结束后,二人即睡觉休息直至醒来x1x将x3x送回x3x单位,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体现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4月17日18时计算至当日23时,总计约五小时,时间较短,建议量刑时不判处有期徒刑,而选择拘役、管制刑罚方式,或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罚时间也宜从短;2、对于__行为,x1x在意图与x3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采用其它过激行为方式,而是通过劝慰的开导方式让x3x同意与其进行性行为,x3x虽不情愿与x1__行性行为,但她并没有表现出极度的反抗情绪,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认同,经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查实并由x1x供述,二人进行性行为时,x1x先前并没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时戴上安全套,从根本上保证了x3x不会再受到更多的伤害,也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x1x对x3x是有所爱护的,建议量刑时以三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且不宜过高。故辩护人万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事实情况并依法谨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议。

三、就犯罪嫌疑人态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接受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过,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并得到了被害人x3x的谅解,x1x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都较小,同时,x1x本人也极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1x涉嫌非法拘禁罪、__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两罪并罚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__罪)及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罪,刑罚期限从短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

__x

20__年6月28日

第4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第一次考核任务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答案: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xxx

检察院: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第5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三、事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6、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

7、x年x月x日

8、__(x)x字第__号

9、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五、声明与承诺

12、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13、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14、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5、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16、双方20__年7月的对账单。

17、江苏__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8、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19、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20、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21、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或将增值税**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作为证据,如接受**的一方当事人已将**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23、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__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24、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25、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7、__律师事务所

28、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29、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30、律师:__x

3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33、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4、法 律 意 见 书

3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36、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7、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38、因此,增值税**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39、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40、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41、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42、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__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43、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44、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__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__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45、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46、__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7、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48、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0、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第6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1、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__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2、__律师事务所

3、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4、__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5、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__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6、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7、__a电讯公司诉称:__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__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8、双方20__年7月的对账单。

9、贵司向__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10、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__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或将增值税**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作为证据,如接受**的一方当事人已将**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__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__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4、__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15、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7、x年x月x日

18、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__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19、__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为证明以上事实,__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23、__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5、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__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26、为证明以上事实,__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27、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__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28、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29、因此,增值税**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30、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31、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32、律师:__x

33、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__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__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__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__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34、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35、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36、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7、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38、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39、__a科技公司诉称:__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__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40、至于__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__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4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2、四、声明与承诺

43、__a科技公司、__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44、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__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5、____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__a科技公司和__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6、三、事由

47、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48、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__a科技公司、__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__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__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__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第7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__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xx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第8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___市___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___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___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___的辩护人。作为___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___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___的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___,其供述:……

二、就___的供述来看,___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___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___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___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___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___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___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___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___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___仅仅在20__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___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___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___也不知道,___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___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___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___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___。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___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___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___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___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___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___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第9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第10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通过本学期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从起诉状到上诉状,从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到民事案件的文书,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文书与法律的实务操作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书具有固定的写作结构,即首部、正文、尾部,每一部分的写作都不得忽视其严谨的语言规范性,逻辑严谨性,同时,法律文书对法律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是我们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的重要原因。通过学习,

本人主要有以下心得感受:

1、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述要求做到——准确,简练,庄重。法律文书不仅是对案件的陈诉和分析,而且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表现和依据,阅读法律文书对象一般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文书要求语言清晰而深入浅出,严谨而简洁有序。由于语言具有不特定性,文字含义具有多重性,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符合准确性。甚至精细到标点符号,语序的排列,以及精确选择用词都是十分重要的。

2、逻辑严谨性。法律文书的制作离不开法律思维的逻辑性,客观性。逻辑学是法律人培养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学科,其在法律文书的体现便是文章结构的严谨性,推理以及判断的逻辑性。在法律文书写作的过程中,特别容易犯下逻辑的错误。

3、程序价值性。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紧密相连。法律文书贯穿于法律活动运行的始终。如检查公诉机关以公诉书提起诉讼,从而启动司法诉讼;公安机关以处罚决定书作为具体执行的依据;法院以制作的判决、裁定等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诉讼活动终结的依据。

1、端正态度。首先要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态度,在学习过程中要刻苦钻研、踏踏实实、虚心求教、持之以恒。

2、重在理解。要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要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要重在理解,能提出问题,积极思考,不要死记;

3、总结特点。在学习时要抓住法律文书的特点、基本理论、写作要求和具体写作方法,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

第11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人员履行其职责的一个重要书面表达形式,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专业人员的重要门面。然而,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文书这门课却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地位。我校法学院仅将其设置为一门专业选修课,每周一节课,学习一个学期——如此设置实在难以满足莘莘学子对法律文书这门综合性和实用性极强的学科的学习需求。本人深以为,法律文书不仅反映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衡量其专业水准的重要尺度,故本学期毅然选择了这门重要课程。

通过本学期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从起诉状到上诉状,从刑事法律文书到民事法律文书,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文书与法律实务操作联系的紧密性,同时认识到自身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巨大缺失。以下是本人对本学期法律文书学习做的几点总结——

文书写作思维

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依法制作,不能任由作者的意志自由发挥,它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形式,一定要受法律的约束。制作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文书制作还须于法有据,符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一些商业习惯和国际惯例。文书写作的一切内容都得有理有据,依据观念的重要性在各类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法律依据直接影响起诉文书中诉因的合理性,事实依据是司法机关审查文书的重要标尺,案件标的额的计算依据将成为其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依据是逻辑思维能力的展示,只有理据充分的文书才是思路清晰,推理严谨的,才能让人心悦诚服,自觉接受法律文书,发挥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

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决定着诉讼案件的案由,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和责任的承担,是法律文书制作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个案无奇不有,文书制作者须在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理清其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债权关系,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制作者对法律文书种类的选择,影响了法律纠纷救济方式和请求内容。例如案件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救济途径往往是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案件法律关系为侵权关系,除了请求经济赔偿外,还可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若侵权严重足以入刑,对方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法律文书制作者须客观分析法律关系,方能应对复杂的案件,制作出适当、实用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写给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看的,一定要让读者看明白,正确地理解文书制作者的意图,特别是法庭演说词和裁判文书一类的法律文书,需要说服别人接受制作者的意见。例如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考虑到读者是非法学专业人士,文书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晦涩;考虑到读者一般为法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阅读时间有限,文书排版应清晰明了,内容尽量控制在一页纸内。这些都是考虑被说服者的心理接受度即运用读者思维的体现。文书制作者只有在准确把握读者心理的基础上,其文书才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文书语言表达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不能出现语病、避免出现歧义、切忌前后矛盾、缩小词语的外延。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特别是

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

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文书学习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和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学生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例及制作要求,制作出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在整个教学过程就是要从务实致用出发,不断培养训练学生采用法律文书语言、结构形式对法律活动进行记载和反映的能力。

法律文书实用性极强,其学习必然不能照本宣科或者纸上谈兵,必须通过写作练习来了解各类文书的结构、发掘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技巧、锻炼法律实务思维。故本人认为,法律文书课程“作业多”也是理所当然,部分同学不能理解这一点,在选课确认阶段仅因“作业多”放弃学习这门重要课程,此等敷衍塞责的学习态度必将造成其法律生涯的亡羊之叹。

本学期的文书写作练习都是以小组形式完成的。每一份作业我们第二小组都很认真对待:协调讨论时间,各自思考作业材料,在微信或qq讨论上提出问题并讨论,进一步搜寻法律法规等资料来解决问题,制作讨论记录,各自制作文书并整合修改,再次讨论争议点,最终完成并发送至老师的邮箱。有两次作业由于分歧太大,只能上交两份作业。我们小组每一名成员都很用心地对待这门课程,上课全勤、课堂录音、认真笔记、独立思考、积极投入讨论,我们都希望在短短一学期内真正有所收获。

小组讨论完成作业这一学习方式与法律实务中的“律师团队”接轨,提前让我们粗略体验律师工作的模式。对我来说,小组讨论的方式使我更深刻地巩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了其他组员的法律思维和资料检索方法,提高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学以致用,十分充实。

第12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__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第13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第14篇:法律文书:抗诉书的结构一

__县人民检察院:

浙___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__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__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__年和20__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___律师事务所周__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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