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阿坝州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阿委办〔2016〕13号)和《**红原县委关于印发〈**红原县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方案〉的通知》(红委〔2016〕2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民宗局、县党史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司法局、县文联、县外事台侨办、县电视台、县文明办和各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联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负责日常工作。各联席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听取各个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三)交流意识形态工作的经验做法;
(四)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提出对策;
(五)向县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以县委宣传部文件或会议纪要下发。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要专报县委宣传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实际效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检查。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县委宣传部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相关动态信息,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常态通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
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_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产权手续。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的自认),并由王__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__再审申请人杨__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虽然杨__与王__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1、党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2、严格追责问责,局党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3、(4)把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本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年终个人述职报告和履职尽责项目清单的重要内容。
4、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做到“三个亲自三个带头”。对全局意识形态工作及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负总责,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每年至少2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3)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组织发声,妥善处理好各类重大舆情事件。
6、(2)每半年对分管科室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科室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7、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办公室: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各股室年度考核内容,负责局机关意识形态领域的日常工作。
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
10、团结引导服务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在宗教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活动,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11、及时处置有关意识形态重大问题。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加强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及时做好涉及本局职能的有关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
12、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13、(1)根据上级和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意识形态工作最新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14、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内容。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定意识形态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年度任务分工。
15、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广大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和阵地意识,以更大的担当和作为,落实好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局党组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执政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机关各股室要根据责任清单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
16、(5)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意识形态工作事项。
17、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年度重点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18、业务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纳入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联系团结引导工作。妥善处理民族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在宗教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活动,做好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团结引导工作,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
19、各股室除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个人述职内容外,还要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责任。
20、局党组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21、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根本在于党的政治信仰和执政宗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的政治地位首先取决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稳固,党的执政基础首先取决于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否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制定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强调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22、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力量。加强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用,坚决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建强网军队伍,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我院对照《中国***宣传工作条例》和《长沙市教育局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工作要点提示》,聚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大力做好党员集中理论学习和外出实地学习,维护了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良好形势,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由长沙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学院,创办于1995年(湘教函[1995]94)。学院位于风景秀丽的烈士公园旁——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内,是环境幽雅、闻名遐迩的花园式学府。学院下设有:管理学院、文史学院、艺术学院、理工学院、经济学院、远程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培训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集多媒体微机室、数码高档语音室于一体,现有教职工89人(其中管理人员31人,技术人员12人,辅导老师46人),在册学生27862多人。
学院占地面积62亩,拥有教学楼一栋,住宿楼一栋、办公楼一栋,总面积7200余平方米,教学都使用多媒教室,配置了专门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挡案保密柜,办公室都使用计算机管理,各类教学及管理文件均有电子文档。学生公寓可安排学员住宿(住宿楼建筑面积3662m2)。学院有食堂二个,能满足学员不同层次的饮食的要求。
自创办以来,为国家培养了10多万名肯干、实干、能干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毕业生以能力强、素质好、潜力大而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连续十八年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学院以“励志图强,科学创新”为校训,根据省、市教育局的政策精神和自身的优势,积极调整办学方向、思路,先后报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了西南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北华大学、西华大学等大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经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设立“西南大学远程教育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现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并开设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计算机信息管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现代教育技术、家具与室内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土木工程、企业财务管理、金融管理、会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车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建筑学、工程造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中医学等80多个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高等教育专、本科专业。多次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考、远程高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一是管牢意识形态工作。召开了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会议5次,对行政干部、部室负责人、教职工进行意识形态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培训。党支部每月一次主题党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学习对11名党员全覆盖。并明确要求把“意识形态导向正确”作为指标。规范社科阵地管理,制定《讲座申请审批表》,管控讲座的审批,明确学院内外宣传员必须是党员,利用电子屏幕、宣传牌等方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订了《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教育师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励志图强,科学创新”的精神。大家一致认为:《中国***宣传工作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习好、落实好《条例》精神,补短板,树典型,扬正气,干好本职工作。
二是管好网络意识形态。进一步强化对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全面管控。今年在发表官网新闻18篇、通知公告32篇、工作安排12篇,官网建设成效显著;在微信公众号上制作并发表微信推送30余篇,覆盖学院党政工作、日常工作、特色工作,宣传范围广,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增长为3620人。积极在省内媒体推广我院的办学经验。
三是组织党员集中理论学习与外出实地学习为引领。以党员集中理论学习与外出实地学习为领引,突出做好党员、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引领。党支部人员理论学习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聚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共开展7次学习,内容囊括党章党规、***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采取了全体党员走进杨开慧故居,学习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外出实地学习以走进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新中国教育事业的奠基人徐特立的故居,认真观看了一张张弥足珍贵的历史照片,了解了徐特立同志献身革命和教育事业的光辉事迹,切身感受了徐特立“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深刻领悟了他“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的高贵品质和精神风范,并在徐特立铜像前举手重温入党誓言。组织全体党员在新化县的山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边远山区行”等农村文化调查活动多次。
一是个别党员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学院制定了《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思想文化阵地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等制度,也在行政会上多次专题学习,但没能达到习总书记8.19讲话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的高度,尤其是个别工作人员认识模糊、有局限,总认为那是领导和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之事。
二是党员职工的思政引领力度不足。虽然以全体党员大会、党员组织生活会、“七一”表彰大会等形式组织党员活动,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边远山区行”等农村文化调查活动多次,但活动的效果不理想,调查走访的覆盖面不够。
一是以《中国***宣传工作条例》和《思想文化阵地风险防控方案》的配套具体措施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干部、党员、教师的意识形态责任,加强“励志图强,科学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形成严密落实的意识形态责任体系。
二是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近年来,学院相继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层领导干部培养方案》,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促进了领导干部广泛深入教学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是进一步管理用好新媒体,积极传播正能量。学院建有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官网,各二级机构都有自己的网页。所有上传信息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规定,教职工在使用学院办公qq群、工作微信群时,只能用于日常工作和传播正能量信息,不能聊天或作其他用途。学院网站和各二级机构网页信息更新情况纳入季度评估。
今后,我院将增加组织集中学习次数,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研判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梳理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思路,增强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意识和主体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党支部责任主体,明确院系组织责任制,强化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和亲和力,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能力保障和机制保障。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根据学校《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意识形态工作。现将近期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落实“书记抓”和“抓书记”工程,切实担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成立了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副职处级干部任副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织学习
学院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南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南华大学网络舆情管理实施办法》、《南华大学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南华大学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五个文件的精神。学院各个支部也对每个文件的重要精神进行了专门的学习。
三、思想引领
学院书记通过专题党课,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系列的重要讲话。启发全院职工要以思想引领为核心,进一步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成绩
(1)成立由郑宇为组长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由12名学生骨干组成网络舆情管理员队伍,经常性地关注学院师生的网络舆情。
(2)学院推选屈慧琼负责网站的维护更新工作。
(3)学院建立了各类讲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审批。
(4)加强教职工的联系和信息发布,学院建有教职工qq群、各系部教师qq群。
(5)学院组织6次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学院处级干部均按照学校要求攥写了“学讲话用讲话”心得体会和微心得各1篇。学院完成了以20xx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题材的实践案例材料1篇。
(6)查找“不严不实”问题8个,整改“不严不实”问题8个。
(7)20xx年7月2日,邀请马列学院李晓衡教授进行了举办以“全面深化改革中国改革进行时”为题目的理论文化讲坛。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x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贵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日
1、《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2、__年 __月__日
3、四、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__)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4、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
6、依法撤销__县人民法院(20__)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7、依法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8、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乡行政村__村。
9、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县路。
10、三、所谓的行政村_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1、判决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13、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__)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14、再审请求:
15、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x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6、再审申请人:
17、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__)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__)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18、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19、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__县人民法院(20__)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20、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1、事实和理由:
22、此致
23、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
24、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25、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__)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6、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__年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湖北省荆门市
再审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20__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__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__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__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__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见原一审证据]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再审申请人:
20__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