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贷款方(抵押权人):
借款方(抵押人):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其他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贷款方可以向借款方行使抵押权,即与借款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行使抵押权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抵押物清单 张。
贷款方: (公章)
1、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2、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4、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5、法定住所:_________
6、电话:_________
7、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8、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9、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10、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11、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12、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3、邮政编码:_________
1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16、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17、二、质物情况
18、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19、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2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21、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22、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3、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24、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25、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26、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7、第二条质物
28、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29、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30、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32、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33、电话:_________
34、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35、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36、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37、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8、第五条
39、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40、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41、账号:_________
42、邮政编码:_________
43、法定住所:_________
44、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45、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46、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7、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48、一、甲方保证
49、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50、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1、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52、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53、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54、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55、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56、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57、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8、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59、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60、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61、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62、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63、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64、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5、传真:_________
66、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7、传真:_________
68、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69、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70、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71、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72、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73、签约地点:_________
74、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5、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76、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77、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78、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9、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80、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81、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82、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83、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84、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86、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87、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88、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89、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90、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1、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92、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93、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94、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1、第十七章 附 件
2、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3、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5、第十八章 附 则
6、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7、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8、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9、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10、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11、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2、第二章 定 义
1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14、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15、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16、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17、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________
18、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________
19、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2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1、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22、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____
23、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24、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25、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________
26、债券发行人:________
27、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28、(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29、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30、第一章 总 则
31、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32、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33、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34、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3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36、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3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38、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9、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0、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41、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42、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4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________
44、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5、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47、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48、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
49、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50、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51、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5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53、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________上海xx公司 。
54、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55、第四章 乙方声明
56、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57、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58、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59、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0、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6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63、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64、(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5、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66、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67、(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68、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69、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0、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71、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2、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73、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7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75、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76、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7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8、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9、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80、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________
8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82、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________
83、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84、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85、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6、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7、质权代理人:________
88、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89、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90、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9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93、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94、(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95、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96、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7、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98、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1、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2、第十八章 附 则
3、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4、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5、第四章 乙方声明
6、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第二章 定 义
9、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10、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11、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12、出 质 人:
13、质权代理人:
14、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5、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16、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17、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18、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19、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20、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22、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3、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24、第一章 总则
2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26、第二章 定义
27、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28、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9、第四章 乙方声明
30、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2、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33、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34、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35、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36、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37、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38、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9、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40、第一章 总 则
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42、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44、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5、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46、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47、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48、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49、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50、第十七章 附件
51、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2、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3、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4、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55、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56、债券发行人:
57、目 录
58、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1、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2、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3、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4、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5、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6、质权代理人: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8、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9、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11、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2、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14、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15、第一章 总 则
16、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7、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8、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9、 公司营业执照;
20、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22、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3、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24、债券发行人:
2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26、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27、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8、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2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30、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31、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32、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3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34、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36、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37、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38、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39、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40、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41、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42、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3、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44、
第十八章 附 则
45、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46、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7、第十七章 附 件
48、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49、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50、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51、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2、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53、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54、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5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56、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57、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58、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59、(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0、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61、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6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3、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6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65、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66、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67、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68、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69、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70、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71、(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72、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73、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4、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75、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76、(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77、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78、(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79、第二章 定 义
80、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81、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82、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83、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8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6、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87、第四章 乙方声明
88、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89、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90、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91、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92、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9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94、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95、 公司董事会决议;
96、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97、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98、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99、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100、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101、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102、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03、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104、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2、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3、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4、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5、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6、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7、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8、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9、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0、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11、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12、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3、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14、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5、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16、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7、一、甲方保证
18、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19、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20、联系方式:
2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22、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3、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24、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25、签于:签于:
26、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第二条质物
28、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9、联系方式:
30、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31、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2、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33、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34、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36、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37、指定联系人:
38、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39、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40、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41、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42、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43、质物有效期限:。
44、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5、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46、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7、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48、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49、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0、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52、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54、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55、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56、乙方(质权人):
57、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58、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59、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60、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61、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6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63、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4、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65、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66、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67、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68、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69、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70、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1、二、质物情况
72、经营地址:
73、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74、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75、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76、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77、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79、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80、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81、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82、年月日年月日
83、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84、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5、法定代表人:
86、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87、指定联系人:
88、经营地址:
89、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90、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91、法定代表人:
1、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邮政编码:_________
3、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4、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5、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6、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7、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8、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9、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10、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11、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12、签约地点:_________
13、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4、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5、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16、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7、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8、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0、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21、传真:_________
22、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3、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4、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5、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26、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27、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28、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29、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0、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31、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32、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3、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34、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35、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36、第二条质物
37、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38、合同编号:_________
39、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40、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41、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一、甲方保证
4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45、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电话:_________
47、电话:_________
48、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9、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50、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1、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2、法定住所:_________
53、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54、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55、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56、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57、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58、邮政编码:_________
59、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60、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61、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62、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63、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64、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65、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6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67、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68、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69、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70、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1、第五条
72、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73、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74、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75、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76、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77、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78、传真:_________
79、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80、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81、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8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83、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84、法定住所:_________
85、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86、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87、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88、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9、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90、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91、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93、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94、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
96、账号:_________
97、二、质物情况
1、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3、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4、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5、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6、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u /u元
7、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u /u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u
8、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9、债券发行人:
10、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11、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12、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13、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14、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15、质权代理人:
16、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17、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u /u
18、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19、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20、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1、第一章 总 则
22、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u /u
23、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2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25、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6、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27、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8、第四章 乙方声明
29、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30、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31、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32、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3、第二章 定 义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35、/u
36、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7、根据 u /u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u /u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8、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39、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4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年字第号
出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_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借款的种类、金额
第一条甲方以其自有动产/权利为借款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___(月/年)的_______________(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作质押。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五章质物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状况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
第六章质押动产/权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乙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甲方以权利质押的,应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或双方共同**权利质押登记移交手续。
第七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
损,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章质权的实现
第八条甲方应乙方要求,对质押动产中的________________**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质押贷款。
第九条甲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到期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上述费用的义务承担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借款合同其他条款,应经出质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馈赠和遗弃质物;甲方转移、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或转移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动产/权利。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五条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按协议转让方式或其它法定方式处分质押动产/权利: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借款人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