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因“黑校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学生群死群伤现象触目惊心。据有关机构统计,交通事故目前已经成为学生伤亡的主要原因。201x年以来,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安全事故,约八成有致死情况,而“黑校车”超载是事故的罪魁祸首。当前,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存在着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是“撤点并校”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我市很多农村学生上学路途较远,而接送农村孩子的交通工具堪忧:有的使用破旧的小面包、三轮车,有的使用报废车辆,有的车辆手续不全,甚至驾驶员无照驾驶。二是这些车辆多数都存在违法超载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三是我市并没有建立像青岛、威海、滨州、淄博、莱芜等市那样较为完善的区域全覆盖的校车服务体系。为此建议:
一、尽快行动,摸清底数。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全市校车及运送学生的车辆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测算出全市需要配备校车的数量,现在的缺口数,提出配备校车的初步方案。
二、加强监管。
建立由各级政府、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及时解决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各种违法运营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在今后的学校布局调整中,特别是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的安全,尽力满足学生就近入学。
对于以前撤并的学校,如果校舍没有被挪用、学生家长又有强烈要求、校舍具备复学条件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恢复办学,这也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最新要求。在不具备建立寄宿制但有条件建立食堂的部分学校,创造条件建立食堂,为学生提供一顿午餐,减少接送学生次数,降低学生交通风险。
四、利用当前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良好契机,解决学生交通问题。
建议由政府牵头,交通、教育、住建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理规划城乡公交的线路、站点、运营时间等,尽最大努力使公交线路覆盖到学校驻地,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如果公交公司为了照顾学生上下学,所规划的线路影响到经营效益,各级政府应予以补贴。
五、依托公交公司,建立校车运营公司。
按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根据青岛市有关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比较现实的方法就是由政府牵头,依托公交公司建立“校车运营公司”:一是由政府财政出资购买校车,由公交公司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运营,政府对校车公司的运营给予财政补贴;二是由公交公司自己购买校车后成立校车公司运营,政府财政给予补贴。不论哪种方式,校车的的运营必须由财政补贴,如果完全让学生家长按成本价承担乘车费用,多数家长难以承受。
呵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期望各级各部门为了孩子们的安全共同努力,防患于未然,彻底解决好我市学生交通安全问题。
*业主委员会:
*于20xx年建成,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公司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十几年来,*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关心。在市机关事管理局领导全力支持下,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和广大业主配合下,经过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的负重拼博不断努力,较好完成小区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受到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向小区业主征求意见中,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好评。
一是用人上我们共用64人,其中保安33人,负责6个大门,24小时巡逻和车辆管理,夜间专人负责蹲守,确保夜间防火、防盗和安全工作。保洁、绿化,工程维修等服务管理人员一兼多职,尽量减少不必要开支。二是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老化,物价在不断的上涨,管理的成本逐年加大,法定税费也在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等五项险种、工资福利、地方各项基金等也在逐年增加。致使每年亏损额度在增加,运转很困难,在用工上年青人不愿干这项工作,用的是中老年人,工资偏底,目前连聘用中老年人都很困难,给公司用人管理增加难度和矛盾,再不调工资将面临找不到人的状况。
小区三年以来收支情况:*物业收支,每年通过管理局安排审计部门审计。小区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按0.28/㎡收取,元全年收73.9万元,其它收入:车位费10万元至15万元左右,房屋出租8万元,广告收入2万元,合计:25万元,总合计:98.9万元。
20xx年收入106.6万元,支出116.9万元,亏损10.3万元。
20xx年收入110.8万元,支出124.5万元,亏损13.7万元。
20xx年,收入103.7万元,支出123.6万元,亏损19.9万元,三年亏损金额43.9万元。
这三年收入为什么高于应收收入,因几年来部分业主欠费和无人居房欠费在21.3万元。通过采取措施上门催缴、起诉等办法,收回16.7万元。还有4.6万死帐,管理局几年补助12万元才勉强过去。
经过市场调查:新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已收到0.35元/平方米,*周边如兴鸿一品0.40元/平方米,阳光花园0.36元/平方米,明都水景0.33元/平方米,仁恒公寓0.53元/平方米,水木清华0.76元/平方米,中港雅典城0.47元/平方米,海天翡翠城0.56元/平方米等,另收水电分摊费,每月5元-12元。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每月1200元-1600元,交五险。
测算依据,按照宿政规发〔20xx〕2号文件《宿迂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配备物业服务人员,按“四级”服务标准,每3200平方平应配一名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测算管理各项费用。《附预算表》
根据测算结果,建议提高0.38元/平方米至0.45元/平方米。另外,小区水电一直没有收分摊费,建议进行收取每月5元,
我们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一是业主不满意的问题,我们将积级响应业主委员会和局领导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四评议、三公开、二创优、一满意”活动和后勤服务工作大提升大改进,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强化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真抓实干,开创好20xx年物业各项工作新局面,在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共同为小区广大业主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而努力。
特此请示
4关于物业收费标准调价的请示
高安市物价局:
随着cpi的上涨,人员工资的大幅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涨价压力逐步增大。而人员工资近两年涨升幅度增大,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力成本将推高企业经营成本,最终传递到物业服务价格上,如果不调高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将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出现大面积的亏损,一些经营项目小的公司将会入不敷出,濒临倒闭。现向贵局申请调高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确保物业服务公司的正常经营。
近年来物价总水平不断上升,而莱茵花园小区实行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20xx年的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已实施了四年多没作出过调整。近几年,物价也稳步上涨,人员工资提升,人员费用基本上占物业服务总支出的6成,甚至8成。每月上门抄表及收取水费,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推动物业服务成本费用直接上升。适度调整只是合理成本的回归,只是消化近年涨价的压力。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调整方案如下:由原来每平方米0.18元调整为每平方米0.35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高安市惠人物业管理公司
二零xx年十一月
1、现有向日葵管理处提出如下方案供参考:
2、小区停车费全部划归物业所有;(按照税后15000元/月计算,业主每月多支出37元左右);
3、裁减8名工作人员。(减少开支约120xx元左右);
4、根据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20xx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至1120元,我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必须同时作相应调整。
5、特此请示
6、虹桥向日葵公寓管理处
7、由于向日葵小区事务繁杂等因素,如合同因业委会单方面原因不能及时修订,严重影响物业工作正常开展的,物业公司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得不考虑在适当的时间,终止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撤离虹桥向日葵小区。
8、物业管理费从1.30元调整至1.80元;(业主每月多支出0.5元/平方米,每月约50元左右);
9、20xx年3月10日
10、为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及时修订合同有关条款,消除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为此我公司特向业委会暨全体业主申请,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有关资金计划安排并修订《物业服务合同》,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进行。
11、上海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终止与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合同》。
13、管理处如在20xx年7月31日前未得到正式发文答复意见的,8月1日起按上述三条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尊敬的环保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__市新堤小学六(6)班的一位学生,在这个美丽的城市里生活了整整十个春秋了。作为这个城市里的一员我感到非常骄傲。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钟祥风景如画,环境优美,历史悠久(明朝嘉靖皇帝的故乡),而且还被誉为“长寿之乡”。每天24小时的城市生活使我和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建立起了浓厚的感情。
虽然我们这个城市非常美丽但是还存在有许多环境方面的问题。
就在我们的大口森林公园里,过去有许多灵异的动物,但是现在却很少了,这都是因为什么?那是因为人们过度的捕杀,使很多动物濒临灭绝。我可不希望大口森林公园会像《大瀑布的葬礼》那样。还有,在钟祥有许多大人喜欢抽烟,冒出来的烟气和丢掉的烟头不仅危害了大人的自身健康还破坏了环境。你们知道我们的护城河是怎样被污染的吗?那是因为有些工厂不经过处理直接往护城河里排放废水,使护城河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现在有很多的人都在干一件事-----砍伐树木,大家都知道树对人类做出的贡献是很大的,可是人们还是在伤害它。
为了在这座城市上生存的人,我想对当地环保局的领导提出以下建议;
一.多开展保护动物的.活动,多宣传动物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让人们知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地球是人类和动物的共同家园,以此来唤醒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
二.多在刊物和电视上以漫画的形式来宣传烟对人的危害,让人们有自我保健意识,珍爱生命。我相信这样效果会好一些。
三.让那些工厂想办法解决排污问题,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未来。
四.植树节那天,每人尽量种植一棵树,使树木增多。这样多植树造林,可以绿化我们的家园。
以上是我提出的建议,我真诚的请领导们慎重考虑,为我们家园的明天添一份亮丽的色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尊敬的领导: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要求在下一个合同期员工增加至4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从安全角度考虑,外来人员的繁杂导致已发生了十余次偷窃事件,增加人员可以加强巡逻力度,提高安全系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从人员休班方面考虑,因人员的缺少,员工的休班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增加人员后既保证了员工的正常休息,平衡了员工的工作心态,又增强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近几年以来,物价上涨飞快,合同上规定的合同额1600元/每人/每月,已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20xx年5月起,东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60元/月上涨到920元/月,员工福利待遇也随之提高;
二、人员工资自去年一直没有增长(目前1300元,其它已经涨到1500元)加上保险、福利、节假日的加班以及不可预测费用等也需要往上调整
三、是物业管理费的税费由原来的4.55%上调到现在的5.65%。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贵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在尽量压缩各种成本的情况下,仍有很大的资金缺口,为此,恳请贵公司领导核实以上情况,对我们公司的物业管理费进行适当的调整,经过认真核算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800元可保证目前情况下工作需要。
请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给予我们支持。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