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其他账户不得**。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
报来有关**防城区水营街道丹竹江蚬一组项目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宗地符合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土资发〔20xx〕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农业设施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在防城区水营街道丹竹江蚬一组蔬菜种植项目,使用设施农用地面积36466.872平方米(折合54.7亩)。使用年限5年(从20xx年1月1日至 20xx年1月日止。)。
二、该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期满后,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须在2个月内落实耕土地复垦。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如需继续使用该设施农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三、防城港市防城区福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该设施农用地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使用林地(涉及林地)、环保、等审批手续。
此复
防城区水营街道办事处
20xx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1、第一条 奖励:
2、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3、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4、二、优秀管理者奖: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能以身作则,勇挑重担,遵章守纪,业绩突出,业务精进,组织能力强,能很好地带领一个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管理者的,应给予以奖励,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还应给予1000元的奖励。
5、员工与客户勾结,损公肥私,一经发现,除收缴不正当收入外,另处以罚款
6、四、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管理人员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7、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累教不改的,应一次罚款20元:
8、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9、9点钟前没有打扫完卫生和吃完早餐者
10、第四条 附则
11、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12、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惩罚方式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三种,实行一次警告或通报批评、二次罚款的处罚政策。
13、此奖为随时出现, 随时授予
14、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15、五、 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6、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7、请人代打卡或给别人打卡者
18、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部
19、在上班时间内,对**非本职工作不服从者
20、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2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22、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规定有处罚项目和金额的,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23、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4、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听者
25、一、优秀团队奖: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总的要求是管理规范有序、服务及时到位,组织纪律严明,工作业绩突出,团队协作良好,部门配合协调,无客户不满投诉,无重大经济损失,无严重安全事故,这样的团队,可获最佳团队奖。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根据业绩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26、六、全勤奖:员工在一个月内无旷工或消极怠工现象,迟到在2次共10分钟以内,休假加病事假不超过2天的,公司应给予当月100元的奖励,在当月工资金中发放,并通报表章,由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奖励,1月1次。
27、其它严重错误行为
28、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29、 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受到罚款处罚的员工,由行政部门下达处罚通知,送达员工签字生效,如员工拒绝签字,可强制执行,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30、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3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3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33、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正常使用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如是设备质量的原因,则不承担赔偿。
3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35、第二条 惩罚:
36、三、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执行力度,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现良好者,予以奖励,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应给予600元的奖励。
37、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38、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9、卫生没有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者
40、五、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董事长授予特殊贡献奖。
41、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该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员工相同的惩罚。
42、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43、以上三个奖项属年度奖,年终奖励一次,由董事长亲自表彰和发放奖励。
44、其它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45、其它不遵公司规章制度较为严重的行为
46、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发奖状和颁发奖金,可单独奖励,也可以同时奖励,不限名额。
47、第三条 惩罚的实施
48、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罚款400~800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9、车间工具、物品摆放、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码放凌乱者
50、此奖为即时奖励,即时举报,即时授予
1、各项经费开支均应贯彻“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
2、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负责接待的科室(部门)需先按要求填制“接待用餐申请单”,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审科依据批准限额审核报销;
3、公务接待标准
4、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含飞机和火车软卧),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5、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的有关规定;
6、汽车补胎、充气、洗车等 洗车实行1200元包年制,其他零星费用由办公室提供定点维修单位的**一年一次结账。
7、大修和保养(20xx元以上) 由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办公室负责人现场核实审定维修项目,财务科经询价后核定维修额度,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送定点单位维修;
8、未经批准开支的接待费用,财审科将拒绝审核报销,各类娱乐休闲场所(如保健、洗头、足浴、ktv、钓鱼等)费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9、由本单位派出参加党校短期学习班、业务岗位培训班的学费全额报销,不予报销有关生活补贴;
10、礼品、烟酒等贵重物资的购入由办公室、财务科共同**,保管和领用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待拟购下批物资时,由财审科负责对该物资盘存和核销,再**购入;
11、局长审定全年机关经费预、决算;
12、(五)大型外事活动
13、(二)公务接待
14、①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省内12元、外省一般地区15元、特区20元。
15、⑥接待省部级领导或重要客商视情况开支。
16、三、经费开支的具体规定
17、公务接待的物品实行领用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需事先按要求填写“物品领用审批单”,原则上中餐不得领用白酒;本局系统内开会,原则上不安排用餐、不安排烟酒。
18、③平级部门因工作确需安排的按40元/人标准执行;
19、各项经费收支由局财审科负责管理;
20、1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批示;无预算安排单笔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由局长召集相关局领导研究决定)。
21、以现金或物资形式发放的各种福利均应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22、机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工会活动、三八节活动、八一节活动、老年节活动、春节慰问等)开支,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23、①定点维修
24、出差省内市外,出差人员需交纳会务费或培训学习费的,须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拟派出省、出境的,还须事先报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25、局机关接待工作要坚持节俭原则,严格控制次数、标准和陪客人数;
26、①接待地厅级领导按1500元/桌的标准执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档次酒店)
27、随公务车出差,在接待单位就餐或因公误餐而在外就餐报销了餐费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凡乘公共汽车出差,未在接待单位就餐又未报销餐费的,其出差补助按制度规定标准执行;
28、二、审批程序
29、①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不含飞机和火车软卧)可予以全额报销;
30、探望病人 看望住院的干部职工按每次200元标准慰问,由工会牵头报销,其他科室(部门)看望病人不再报销费用;
31、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职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为火车和汽车,确需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卧的须报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32、报销经费须取得合法凭据,由经办人签名并载明用途,经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属实,(1)对于常规性经费项目,财审科依据财政财务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销;(2)对于应由局长批示的项目,必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再由财审科审核,最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销;
33、一般维修(20xx元以下) 由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办公室负责人现场核实审定维修项目,分管办公室领导审定,再送定点单位维修;
34、局机关经费开支必须坚持节约和效能原则;
35、(七)其他开支
36、拨给其他单位经费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37、鼓励机关各部门和干部职工个人积极争取预算外资金和省部级专项资金,可适当开支一定的业务费。
3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39、因公借款 凡因公务需要预借现金的,先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方可借支,应及时报账结算归还;
40、规定用中石化ic卡定点加油,执行一车一卡制,用加油主卡统一结算。由办公室登记每台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并定期公布每台公务用车的100公里油耗。
41、②接待处级领导按每800元/桌的标准执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档次酒店)
42、经本单位同意在职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取得学历证书的,凭有效的学习**报销:研究生学历3000元,本科学历1000元,专科学历500元;取得学位的在原有的报销标准上提高100%。
43、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俱、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由办公室或电子商务科统一采购,对于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含印刷)由办公室或电子商务科填列采购申请表,经局长同意后由财务科**对口财政的手续;
44、(一)办公费
45、举办召开外经外贸、招商专项活动(会议)必须年初有计划安排(异动项目年中调整),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不得铺张浪费突破经费预算;
46、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照市公务消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总限额控制使用,财审科建公务消费台帐;
47、接待费用的结算方式分为定点单位多次记账统一结算和公务消费卡结算两种方式;
48、经费开支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49、(三)差旅费
50、(四)汽车开支
51、(六)干部学习培训费
52、公务接待范围 上级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外地或本市相关单位来我局交流工作的;各县(市)区等基层单位来局办事确需安排的;各科室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确需安排的;招商引资活动等专项接待;
53、②定点加油
54、一、经费管理及审批原则
55、差旅费报销由本人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按规定报销,预借了差旅费在报销时一并多退少补结清。
56、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考试,取得证书的,凭有效的学习**报销:高级证书1500元,中级证书1000元,初级证书500元;与商务经济业务相关的在原有的报销标准上提高100%。
57、探亲路费
58、④本局机关干部确因公务需用餐按30元/人标准执行;
59、出差补助标准
60、②交通费补助:出差期间发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3元,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报销了市内交通费的不再补贴;
61、⑤市领导或局长主请的客人视情况开支;
62、其他不可预计开支,视情况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1、2标识的制作
2、3.2印制、粉刷的各种标识(箭头、名称)应朝向人员能够清楚看到的位置;
3、7.2各部门应定期按日期顺序进行记录整理,并妥善保存。
4、3标识的使用规定
5、2)配电设备维修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告示牌。
6、1)高空作业时,在危险区周边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域,对于区域内的财产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放置“危险勿近”告示牌。
7、7.1各种记录都是有效的标识,在填写记录时,应如实的、完整的填写每一项目,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8、6.4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类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的,应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9、附则
10、2.4标识制作、安装完成后,申请部门与采购人员负责对所有标识的效果、质量进行验收。
11、5)对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要与合格物资隔离并做“不合格物资”标识。
12、5各车间(部室)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负责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13、6.5当有追溯性要求时,应记录其唯一性标识。
14、标识包括厂区内的各种交通导向、提示标识、停车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艺管线流向标识、色环标识、车间(部室)名称标识、上墙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标识等。
15、5.2办公区域的划分须有部门标识。
16、6)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戴工牌。
17、2.1 除国家(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标识外其它各种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基调及要求。
18、4)厂区内道路交通标识须完整,在小区入口处须有禁鸣、限速标识,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须有引路标识。
19、3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共设施、会议接待、来访检查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制作
20、1标识的种类
21、12)对绿化名称、生长习性和科别以及产地进行标识。主要部位设置有与植物相符的绿化标识牌,并安装位置妥当、醒目,标识清晰、完整、干净。
22、6.2如发现标识已经被污染、涂抹、撕毁、破损或已失去标识意义,应及时申请更换、替补或直接撤销。
23、4)在公共场所刷油漆时,如果油膝未干而现场又无工作人员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油漆未干,请勿触摸”的告示牌。
24、3)清洁大堂、潮湿下雨天气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25、1)各运行设备应制作标准的铭牌嵌入、固定或悬挂于明显位置,便于查看和识别。
26、8)所有机房出入口应悬挂 “机房重地、非请勿进”的字牌。
27、5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服务的内容、性质在显眼位置设立提示标识,服务完成后,撤除提示标识。
28、5)部位要有对车辆限高、限速、禁止鸣笛的标识。
29、2.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制作。
30、11)库存物资名称应挂贴于货架或物资上,库房门口应贴上“严禁烟火”的告示牌。
31、9)水景附近须有“请勿戏水”标识,栏杆上须有“请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标识。
32、4公司各运行设备、储罐、围堰及相关墙体、罐体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33、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4、范围
35、6.1安装和制作好的标识由使用人员或片区保洁员负责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36、6标识的管理
37、3)各类设备房,如配电室、水泵房、房、停车库等
38、2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各种安全标识、设备(储槽)名称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39、3.1 公司各工艺管道按标准印制相应的介质名称、物料流向及物料对应色环;
40、7记录的标识
41、6)显眼部位挂贴“消防示意图”、“如遇火警,请勿使用升降机”的标识。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标识。
42、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上墙制度、标准等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43、6.3当所设置的固定标识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时,须经部门负责同意后方能执行。改动影响较大时须经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44、3.3管道架应设置限高标志。
45、方法和过程控制
46、为规范公司各区域内标识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47、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
48、7)变压器和环网柜上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告示牌。
49、1技术发展部负责全公司工艺管道、管架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0、10)标识机电设备按各设备名称、设备责任人标识,标识牌挂贴在设备显眼部位。
51、职责
52、2.3标识制作时,应要求供应商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1、六、紧急事故处理
2、如果发生治安案件,要及时报告保安或警方,在有关人员未到达之前,不得随意翻动,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案发现场;
3、(六)工作期间必须衣着整洁;
4、发生电气火灾时,切勿用水扑救,应先断电后灭火;
5、(四)员工个人垃圾桶由使用人自行清理更换垃圾袋,于当日下班前将垃圾放入楼层指定垃圾箱内;
6、行政事业部
7、四、员工行为规范
8、20xx年6月12日
9、电力供应恢复正常后,应检查室内电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物业公司。
10、三、用电安全管理
11、若发生停电,应采取下列措施:
12、(六)工作期间,办公楼内所有独立办公室的门在工作期间要敞开,百叶窗要全部打开,提倡阳光办公;
13、(三)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
14、(一)办公区域内禁止员工吸烟;
15、若发生电梯困人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
16、保持镇静并向警方或保安人员叙述详情。
17、如有警铃等通信设备,要借助该设备求助,物业公司人员会采取措施援救困在电梯中的员工。
18、(五)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任何物品、使用大功率热水器等电器设备。
19、(四)行政事业部派专人不定期负责对各部门工作时段外的用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通报机制。
20、(五)茶叶水应倒入指定滤桶内,严禁倒入洗手池或小便池内;
21、(七)公司行政事业部将不定期对办公室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由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整改。
22、立即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或按下就近的火灾报警按钮;
23、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试图强行打开或敲打电梯门;
24、(三)停电事故处理
25、(一)每位员工应时刻保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6、(七)要爱护办公桌与各楼层公共区域内的绿植,不得随意损坏。
27、发生火情,切勿乘坐电梯;
28、(五)不许乱扔垃圾和随意堆放各种物品;
29、(二)治安事故处理
30、如发生火灾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
31、(三)不准用水冲洗或用潮湿物品擦洗电器;
32、(一)确保消防安全是公司全体员工的职责,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通知公司安保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3、二、消防安全管理
34、立即拨打物业紧急情况联系电话:010—57789110;
35、如有任何人士自称是公共机构或政府人员,须检查其有效证件。如有疑问,请致电有关机构或通知物业公司要求协助;
36、(四)不准在办公室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37、(三)上班期间,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佩带工作牌以便识别,对于公司外来人员,由前台接待人员或值班保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并做好外来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38、(二)日常工作时间,禁止员工随意操作和故意损坏楼层各类通信系统配套设备,强、弱电控制箱、消防设施、报警按钮等;
39、(二)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设备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40、(二)公司员工在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关闭门窗、电器、空调、电灯等设备,公司员工要自觉服从保安人员身份识别验证;
41、(四)本规定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2、(一)每位员工都要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发现形迹可疑的人或意外事故迹象,应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告知具体情况;
43、(三)要保持桌面物品、资料摆放整齐、美观;
44、使用大厦西侧的步行梯通行;
45、不得使用有机燃料点火作为照明,防止引起火灾;
46、(二)不许乱拉、乱接电源和自行移动各种电器设施;
47、(四)电梯困人事故处理
48、(一)每位员工都要提高节能降耗、节约用电意识,办公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并断开电脑等电器电源开关和空调开关;
49、(三)不准损坏或擅自挪动各楼层安全疏散标志;
50、(二)对造成恶劣影响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1、七、违规处罚
52、立即拨打物业紧急情况联系电话:010—57789110,准确说明事故情况;
53、(三)对于触犯治安和刑律的人员,报公安部门处理;
54、一、办公环境管理
55、(一)火灾事故处理
56、在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听从统一指挥,保持现场秩序,从楼层西侧消防步行梯撤离。
57、在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立即拨打紧急情况火警联系电话:119,准确说明事故情况;
58、(四)不准在办公室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及办公无关的物品;
59、五、治安防范
60、立即拨打公司值班电话,准确说明事故情况;
61、如发生人身意外或罪案情况,应采取下列措施:
62、(一)对无视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63、(二)禁止员工在楼道内大声喧哗、奔跑或打闹嬉笑,保持安静、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非税收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反观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性规章.如湖南省人大已颁布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使用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济南市既有市人大批准实施的《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市政府令 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无论是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实现了新的突破。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对促进当地非税收入的管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因为各地情况差距较大.而且在认识上还有m人,权威性也不够.特别是最近几年财政改革变化比较大,及时性不足.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就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而言,采取的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相结合的形式。但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均由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较少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逐渐l{i现了征收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票据使用不规范。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缴过程中。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并没有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标准票据.而诸如上级主管部fj的收据、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的票据、税务部门的**甚至白条等常常被作为执收执罚的凭证。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受到利益驱使.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可支配”经费,一些地方或单位经常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甚至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另一方面,考虑到某些利害关系,一些地方或单位往往不按程序。越权减免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人情费”。
(三)监任机构分工不明,监督查处不力。
目前,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并不少.但由于缺乏明确分工。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丁作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
(四)没有彻底解决好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可是从目前所进行的改革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为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财政部门需要给执收部门一定的激励,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挂钩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围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上全额拨给执收单位.即使部分地区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但其余仍拨给执收单位,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南于预算安排紧张,这样,“收费大户”与“清水衙门”形成的收入反差,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一方面,无收费无罚款来源、全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单位,资金较为紧张;另一方面有收费、有罚款来源的单位花钱大方、职工待遇等各方面都较其他单位好。
(五)票据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省市重票据发放,轻票据使用监管,“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管收”流予形式。二是各省市推广使用电脑开票进展缓慢,执收单位手工开票多,造成开错票、作废票多,财政部门核销作废票号的工作量大。三是执收单位票管人员更换频繁,管理票据的责任心不强.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丢失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编辑本段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
(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1、各区队需平板车时到运输队**用车手续,42小时必须送回,同时**消帐手续,每超一天罚款10元,队干罚款2元。
2、大巷、轨道巷及各盘区甩车场出现坏轮子,掉轮子以及其它坏车,运输队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好,否则每天每车罚款10元。
3、各种车辆运转情况由运输队在每日下午17点以前以*表的形式报机电科,机电科每月底按本“办法”出罚款单。少报一次罚5元。
4、对使用活底矿车的单位,严禁私自偷卸运输车辆的轮对,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300元,对这些单位的备用轮对,可到机电科**登记手续后,由机电科免费发用一付,损坏轮对由使用单位及时上井,运输队安排修理。
5、坏车、翻倒车辆,用后没及时倒出的车辆由运输队找到责任单位,报机电科,否则运输队负责。
6、各种车辆自然损坏,无论在什么地方,运输队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处理。在不影呐生产的情况下24小时升井待修。影响生产的立即处理,否侧每辆每日罚款10元。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各盘区甩车场及轨道巷、大巷的车辆谁翻倒,谁上道,否则每辆车每日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9、一吨矿车、花车各区队使用必须在24小时内运料班的时间内如数将车辆送到各盘区甩车场,少送一辆罚款10元。
10、花车、吨车、平板车在使用中损坏,视损坏程度处以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11、各盘区甩车场只允许存放一个矿车,多余车辆必须在运料班时间内运出。每多存一辆车罚运输队值班队长5元。
12、各区队计划的喷浆料车积压最多不得超过10辆,超一辆罚10元,凡出现水泥大底车由各区队自行处理,处理不好的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13、对地面各单位(例如:修房装水等)使用的吨车,必须到机电科**使用手续,用后及时交还,否则发现一车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 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长效机制。因为,机制是一个健全的动力系统。有了好的机制,就能产生动力,形成活力,激发创造力,形成内在的制约力量,并经常、稳定地发挥作用。所以,要想使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深入开展,就要在三个方面完善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文化艺术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情况,研究安排一个时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借助新闻单位的力量,主动联系,平等协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把各部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共同为搞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献智出力。
纪检监察系统除专司宣传教育工作的宣教室、办公厅新闻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和电教中心外,其他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宣传教育职能。如案件检查室和案件审理室承担着通过案件调查、取证、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的职能;党风室承担着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职能;执法室和纠风室承担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教育职能;监察综合室承担着办好监察部网站的职能;信息中心承担着办好纪检监察系统网络的职能。各部门有独特的优势,肩负着重要的任务。健全完善宣传教育工作内部例会制度,搞好内部协调,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统一思想,协调行动,能够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每一项宣教工作任务都离不开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就要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督促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要鼓励下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自选动作”,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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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客观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势,积极协助党委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划,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协助党委抓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保证工作落实。特别是在当前广泛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中,要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制定科学的指导性文件,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廉政文化建设长期有效地开展。
对宣传教育的每项工作,都要科学地制定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工作目标,确定合理的工作标准。党风廉政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思想,大力宣传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大力宣传《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的重大意义。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贯穿于对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作为党课教育、党校培训以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努力取得党风廉政教育的整体效果。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工作,要把运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之中,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网站的合作,加强反腐倡廉网上宣传,正确引导反腐倡廉网上舆论。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五年轮训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确保轮训工作目标的实现。
任务确定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召开年度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适时召开工作会,对提出的宣传教育工作项目进行部署,搞好分解,压力传递;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切实负起抓落实的责任。
好思路、好政策要靠狠抓落实来实现。我们要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抓落实,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抓好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落实。
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明确分工,做到责任到单位、到部门、到人。各级党委(党组)应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各级纪委要落实好责
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抓好任务的内分解和外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经常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为宣传教育工作出主意、谋思路、想办法,做到“守土有责”。宣教室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争取领导,多出主意,提建议、当参谋,促使主要领导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发挥优势,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根据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进行检查考核和经验交流,推动工作落实。具体说,每季度要监督检查,掌握进度,找出差距,推动工作;每半年要听取汇报,交流经验,总结成绩,解决问题;年底要拿出成果,评比表彰,抓好总结,提高水平。
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评比制度,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搞好科学分析,公开考核评比。通过树立典型,激发人们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通过评选先进,评出方向,评出凝聚力、战斗力,评出奋发向上的工作劲头,进一步调动广大宣教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1、a)进入车间的管理,包括对车间工作人员的进入、物料进入、各类设备的搬入以及相关的设备、管线的维护管理,应做到不得将微粒、微生物带入车间。
2、e)车间环境控制的内容包括:空气净化、洁净建筑、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水或者气体或化学品和生产设备、工器具等污染物的控制。
3、责任与义务
4、适用范围eva太阳能封装胶膜所有生产区及辅助间(包括人员净化用室、物料净化用室和相关生活用室等)、车间内管理区(包括部分办公、值班、管理和休息室等)和将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及其辅助用房。
5、无尘车间管理的原则
6、c)严格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各类设备、设施按要求正常运转,包括净化空调系统,各类水气电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和工器具等。以确保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7、d)清扫、灭菌管理,对车间内德各类设备、设施的清扫、灭菌以及方法、周期和检查作明确的规定,防止、消除车间内尘粒、微生物的产生、滞留、繁殖等。
8、4)不允许将与生产无关和容易产生灰尘的物品带进车间,严禁在车间内部吸烟、饮食和进行非生产性活动。
9、2)作业人员在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允许跑跳、打闹及喊叫,不做不必要的动作,不做易发尘和大幅的动作。
10、3)作业人员在车间工作时,尽量避免人员聚集现象。若个别工位五特殊协作需求,其他工位员工禁止聚集、围观与自己工位工作不相干的其他工作正常工作时间。
11、b)操作管理技术。对车间人员用洁净工作服的制作、穿着和清洗;操作人员的移动和动作;室内设备及装修材料的选择和清扫、灭菌等,尽可能的减少、防止车间内尘粒、微生物的产生、滞留、繁殖等。
12、1)车间人员有义务保持车间内的卫生干净整洁,严禁不通过风淋而直接走旁通道进入车间。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3、(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4、(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5、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过程并归档保存。
6、(八)违反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7、(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8、(二)通报批评;
9、(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10、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11、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12、(六)违反规定**减、免税费的;
13、二、责任人
14、(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5、(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16、(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7、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18、五、征收管理制度
19、(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20、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21、(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22、九、环节流程略
23、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24、(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25、七、监督检查
26、(十二)违反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27、(二)违反规定**资金拨付的;
28、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29、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30、三、征收管理依据
31、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3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3、四、征收管理范围
34、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35、(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36、(十三)违反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
37、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8、(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39、(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40、(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1、(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42、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43、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44、(五)违反规定**预算收入退库的;
45、(七)违反规定**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46、(三)违反规定**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47、(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48、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49、《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50、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51、(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53、(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54、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55、(一)违反规定**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56、六、征收方式
57、(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58、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浙江宝亨饰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要求改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为保证处理效果在原有处理设施基础上增加一个破氰池和压滤机的申请。
二、在增加设施期间,原先污水处理设施要维持正常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三、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四、新设施增加完成后,须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九月五日
上半年完善国土机制工作总结
上半年完善国土机制工作总结
上半年,在市局党委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励精图治、团结奋进、努力工作,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为重点,以资源保护为核心,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全县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上半年,我们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战线长、责任大等诸多困难,**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一是加强项目规划和建设的用地服务,积极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上报土地处置方案两批,批准一批。积极为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完成了中铝、华电、桥头铝电、青海铝业有限公司碳素项目用地、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用地批工作审查审(转)批、青海省粮食储备库、中央粮食西宁直属库扩建项目及青海熠晖高炭铬铁等项目土地预审土地审查上报等项目土地预审、完成引大济湟扶贫一期工程临时用地续用、铁路地勘协调工作和铁路影像、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征地补偿费核发、塔尔粮食购销站等项目土地出让、整理选矿厂2135万千瓦火电项目农用地转用报件资料,鹞子沟风景区、桥头镇兽医站等项目土地征用、粗铅、高炭铬铁、青海中鑫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晶硅电池超细粉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工作。上半年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12.54亩,补办出让手续3宗,面积12.54亩,收缴出让金100.31万元,土地出让金收缴率达到了100%。征用土地553.979亩,落实发放征地补偿费765.415万元,审批报件合格率达100%。二是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与20个乡镇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县、乡、村基本农田保护的各类档案进行了查漏补缺工作,全县耕地面积85万亩,核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2.3万亩,保护率为85%,做到了县、乡、村农户四级档案齐全,数据、地块、面积相符;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省、市、县项目库,建库项目7项、建立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万亩良田项目)13项。完成《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20》编制和评审验收工作,完成长宁镇中嘴山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项目施工验收工作,平整土地19公顷,新增耕地11公顷,投资31万元。完成县煤矿塌陷区土地整理项目,平整土地274公顷,新增耕地116公顷,投资625万元。争取县多林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一项,目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评审,现已进入规划编制阶段,有望于10月份进行施工,预计投资600余万元。四是完成商品房和集资房住宅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颁证96户、二级市场城镇住宅楼颁证20户。土地抵押登记64户、住宅楼抵押登记40户、住宅楼初始登记57户、企事业单位用地登记11宗、土地评估14宗。变更登记169户、桥头镇、长宁镇、良教乡、东峡镇等乡(镇)村民宅基地颁证342户。完成湟中县与我县部分县界的确认工作及湟中县、互助县之间县界确认工作。完成20个乡镇的农村土地自查自检工作和二次调查的自查自检工作。五是认真抓好地矿管理工作,制定完成了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案并由县政府转发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完成上报县卧牛掌石英岩矿普查及县宝库透辉石、白云岩矿普查立项申请上报工作、良教乡煤洞沟村部分村民乱采滥挖强制回填工作。与重点二十个灾害易发隐患点的相关单位签订群防群测目标责任书33份、以村级为单位填报防灾避险明白卡280份,同管辖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签订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70余份,共巡查地质灾害35次,发放地质灾害宣传材料1000余份。对全县矿产企业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进行登记,完成采矿权年检工作年报。协调石山乡滴水滩粘土矿耕地补偿工作及处理长宁镇沙塘沟山体滑坡事件、湖北宜昌化工集团公司电石生产线、石灰岩矿石的取样工作。配合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闇门滩山体滑坡事件,并提出了治理意见和建议。完成县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工作方案和制定石山石灰岩矿整合后储量检测,开发方案的编写工作。六是完善了土地执法机制。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为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乡镇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制,签订《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22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2份。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以破解重信重访为重点,对当前的主地信访案件进行了梳理,排查重点疑难信访件作为破解难题,采取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和领导包案负责制,集中处理。完成国家土地督查西安局检查,对宁大高速、宁张公路两侧共重点巡查20余次,发现违法行为26起,制止26起,制止耕地中挖砂10起,依法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10份。解决了景阳、毛家寨、良教等乡镇矛盾纠纷6次,妥善处理了良教白崖煤矿、大煤洞煤矿违法采矿行为。
今年,我县的国土资源工作量成倍地增加,半年来,经过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上级国土
资源部门的精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稳步前进,许多工作还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立足全年的国土资源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分析,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由于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落实困难,造成工作滞后。
认真全面开展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收取年租金工作。进一步明确土地交易中心地位,扩大土地交易的入市范围,推行挂牌交易。加强集体非农建设流转管理,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实施对土地中介业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土地证发证程序,建立土地交易监管新机制,实现土地
一、二、三级市场统一管理。
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巩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规范和完善采矿权一级市场,推进采矿权二级市场,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重点抓好制止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行为,实施矿山有偿出让工作,做好矿业权核准登记发证以及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全县矿业市场有序有偿,集约高效运作。
一是根据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原则,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积极做好基础设施、招商引资、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尤其要做好金越铸造、科林人造板等5个入驻北川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协调服务;重点作好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工程、青铝大电解项目等征地协调服务;继续做好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桥电2万吨精铝、青海危险废物和西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等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县招商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的立项前期工作,争取双追加指标,拓宽用地空间。二是按照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规范用地行为,完善出让合同,把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以及建设工期等都约束到合同中,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使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能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三是全面贯彻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县领导要求,保证投资密度和土地投入,加强批后监管,在全县开展建设用地大清查活动。对已供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因项目变化或一时无条件开发的土地,按规定做好调整置换工作,把空闲地用于急需的项目;对农转用后未**用地手续已动工的用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办妥用地手续;对尚未办妥农转用但已草签协议的土地做好后续工作;对供而不用、抛荒闲置、投资达不到要求的地块依法作出处理。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我们来说,也就是74万亩基本农田和85万亩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二是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调整土地开发整理补贴标准,结合采用城市化相关政策,推动旧村、旧厂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加快实施煤矿塌陷区土地复垦项目、县多林镇等四个乡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和县城关镇等两个乡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网络,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和新出让的矿山,治理备用金的征收要到位,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逐年还清,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是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一步扩大土地储备范围,工作重点向城郊结合部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转移,降低土地运作成本,增加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量,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为实施中的园林片区房地产建设做好土地收回、收购、征用等工作。二是认真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加强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资金的运行监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资金的运行监管,努力使之分配到户,切实把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安置好,权益保障好,尤其是完善和实施好村发展留用地制度,努力做到上下思想一致,前后政策贯通,防止出现新矛盾。使农民真正成为工业化成果的得益者和城市化成果的享受者。
一是切实巩固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持之以恒,长效管理、防止反弹。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6.25等宣传日活动,宣传中央关于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促进用地单位和用地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二是针对农村宅基地乱搭建呈现多、快、杂、乱特点,开展全县农村违章建筑执法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字上下功夫,在防字上做好文章,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章搭建和违法开采歪风,切实改变农村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的局面。三是加大土地信访工作力度,研究做好初信初访和降低三访的有效途径,在继续做好领导下访工作和接待日活动的同时,今年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进行信访考核,鼓励把群众三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好全县社会的稳定。
力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规合一。做好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和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力求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图件数据资料。同时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补足改造相衔接,确保数、图、地相一致。按照“大统筹、大集中”的理论和三个集中的原则,探索北川工业园区土地开发模式,提高北川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农村宅基地退宅还耕工作,按照现行征地价格标准,适当调整土地复垦补助标准,提高群众复垦积极性,合理调整村庄用地布局,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城区、向中心村集中,通过村庄整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上半年完善国土机制工作总结
1、 各处室若经常有安装软件、设备等外来人员就餐的需**饭卡,否则不予就餐。
2、 食堂实行严格的定价制度,食堂职工将每日早、中、晚菜价写在黑板上,刷卡严格按照菜价执行,严禁人为少刷或多刷。如有发现食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欢迎大家举报到食堂管理办公室。
3、 就餐人员要有序排队刷卡,排成一队刷卡打饭,严禁插队,插队不予打饭。
4、晚餐:17:30——18:30
5、 食堂管理人员受理招待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工作人员。
6、 就餐人员应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声喧哗并自觉保持食堂,餐桌,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吃剩的饭菜自觉清理干净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违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罚款50元。
7、一、员工就餐管理
8、午餐:11:40——12:50
9、 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如有菜肴不够的现象,食堂人员可酌人数多寡另行炒菜。?
10、早餐:7: 00——7:55
11、 用餐时间:
12、 就餐人员应按照自己的饭量盛饭,避免造成浪费。
13、员工应按时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应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用餐时间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14、 各处室如有招待,需持有洗煤厂就餐申请单进行申请,3人(含)以下当天申请,3人以上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来客较多,时间紧迫,有关处室又没有及时申请的,该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先安排客人就餐,需补添就餐申请单,并核算费用。
15、 食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一卡一份”的标准,必须刷卡才能就餐,忘带饭卡者借用别人饭卡;丢失饭卡请及时补办饭卡;余额不足请合理安排自己的饭卡充值时间和金额。
16、 食堂饭卡充值时间为:每月10号、20号、28号,其他时间不予充值。
17、 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带物品到厨房加工。
18、 就餐人员对伙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主管人员反应。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设。
1、公司组织架构
2、不求完善公正,因为制度为企业服务的,也需随企业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所以说"没有永远适用的制度"。
3、公司大事记
4、c、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
5、制度格式要统一:统一字体、字号、目录排列方式、纸张大小及边距、页码格式等。
6、b、各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
7、安全保卫制度
8、保密管理制度
9、招聘管理制度
10、编写项目:所有与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关的制度文件都必须纳入此体系中,除此以外,还需考虑近期发展可能需要的制度和条款。
11、办公室管理制度
12、盘点制度
13、资金管理制度
14、会议管理制度
15、宿舍管理制度
16、制度的框架要统一:a、目的;b、主体内容;c、附件(含附表);d、相关制度(与此制度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内的其他制度);e、相关资料(指与此项工作相关但更新频繁,不需列入制度的文件,如"培训管理制度"后可有"员工礼仪手册"这一"相关资料"。)
17、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内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
18、d、职位说明书
19、各分公司管理体系相应部分的协助编制和监督由总公司相应部门负责;各分公司的管理体系在总公司行政必须有备份,并在调整时随时上报。
20、财务控制制度
21、车辆管理制度
22、奖惩制度
23、薪资管理制度
24、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25、审计工作制度
26、文书管理制度
27、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
28、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29、会计档案制度
30、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附件较多,各部门及岗位的考核表)
31、晋升及调任制度
32、报销管理制度
33、差别较大部分,由各分公司自行编制。
34、连锁店管理制度
35、财产管理制度
36、和公司制度差别不太大的,在公司制度基础上修改;
37、让当事人参与编写的全过程。
38、超市管理制度
39、公司章程
40、需和总公司用同一制度的,统一发放;
41、制度编写要"简明扼要"和"易操作",保证最简洁,最直接,无缺漏地完成此项工作,既不留漏洞,也不走弯路。
42、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43、员工福利制度(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
44、a、组织机构图
45、采购管理制度
46、食堂管理制度
47、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
48、出差管理制度
49、公司各部门职责
50、合理化建议制度
51、档案管理制度
52、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沧州市文广新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准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经20xx年11月12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沧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xx-20xx年)》。
二、沧州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是沧州市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严格落实执行。
三、在该规划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完善文化娱乐设施体系,深化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的全民性和普及性;挖掘沧州文化内涵,强化文化娱乐设施的地方性、特色性;规划部分文化产业用地,为未来的强势朝阳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四、力争在规划期末实现规划期末达到文化设施用地147.70公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