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更是各单位党委(支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优扶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优抚对象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问;要建立健全优扶制度,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将优扶工作列入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做到帮扶工作责任明确。市人民医院要继续建立医疗绿色通道,设立军人窗口,方便军人优先就诊;急诊、住院部设置军人病房,实行先治疗后结帐,确保军人尽快得到救治;认真做好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优抚医疗保障工作运行,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要利用医院人才优势,帮助部队培训卫生专业人员。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继续做好部队优先用血工作,落实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免交用血保证金制度。卫生监督所要继续做好军队自主择业、复、转、退军人就业的卫生准入工作。市疾控中心继续在中心药房和门诊收费处开设“军人窗口”;要发挥卫生防病技术优势,为驻军部队提供预防性健康体检、营地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食品卫生检验以及官兵血吸虫检查等服务工作。市直各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认真按照市政府“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医疗机构减免为基点、以商业保险为主体、以合作医疗为重点、以国家补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优抚对象构建起医疗保障网。
2、三、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拥军活动
3、四、努力为军队办实事做好事,为加强国防建设作新贡献。
4、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城”是2018年我市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共同参与创建工作,切实履行双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双拥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督查。要结合实际研究和制定双拥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双拥工作责任,实现双拥工作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要正确处理双拥工作与卫生工作之间的关系,在抓卫生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同时,决不能放松双拥工作。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本单位双拥工作。
5、各单位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为重点,以拥军优属为主要内容开展国防教育。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表彰大会精神;二是组织参观烈士陵园、国防教育基地和历史遗址;三是结合重要时节(国庆节、建军节、国防教育日等)和征兵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如:双拥联谊会,双拥晚会、座谈会、国防教育知识竞赛等。
6、二、加强宣传,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7、对现役军人、军烈属及残疾军人等实施优惠服务措施。要继续建立医疗绿色通道,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方便军人优先就诊;急诊、住院部设置军人病房,实行先治疗后结帐,确保军人尽快得到救治;认真做好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优抚医疗保障工作运行,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8、三、采取措施进一步开展优扶工作。
9、今年是新一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年。按照我市今年提出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城目标,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要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双拥办的部署要求,把创建工作列入卫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双拥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对照创模标准条件,自查自纠、补缺补漏,逐项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10、继续关心和帮助在卫生部门工作的军队转业安置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要关心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11、落实好军地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根据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需要,卫生防疫部门要向军队提供技术支持、应急支援等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各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军队做好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提**兵传染病防治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宣传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策略及有关政策。
12、紧密结合“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保护军事设施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双拥和优抚安置的政策法规,宣传我市制定的有关拥军优属的各项优惠服务措施。
13、二、强化双拥工作领导,加大双拥工作力度。
1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发挥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优势,深入开展卫生拥军活动,加强军地交流,形成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氛围。同时,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组织医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专家,采取现场义诊、集中讲座、上门讲解等多种方式为军烈属送健康、送知识。乡镇卫生院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军烈属经常走访慰问,开展免费体检和送医送药、建立健康档案、健康咨询等活动。要利用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深入到部队慰问人民子弟兵和武警官兵,召开军民座谈会,努力为部队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15、四、以军民共建为主,加大拥军力度。
16、组织安排到部队接受军事训练。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卫生部门民兵排建设,提高他们整体素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应有的贡献。
17、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双拥创建工作。
18、双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对巩固党对军队的领导地位,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直各卫生单位要大力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增强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双拥工作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做好双拥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双拥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用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积极参与“两连冠”的创建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双拥工作氛围。各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重视双拥宣传报道工作,每年“八一”期间,举办双拥工作成果展,全面集中展示各单位双拥工作成就。
19、加强军地医学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要主动加强与军队医疗机构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先安排军队医务人员进修学习,为军队提供服务、培养人才。
20、党的十七大对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双拥工作。广泛宣传军地在服从、服务大局的共同基础上,宣传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的重要意义。
21、各卫生单位在拥军优属工作中要注重办实事,求实效,尽力帮助驻地部队解决战备、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各单位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增加对驻池部队建设的支持,不断改善部队的条件。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推动部队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各共建单位要主动关心驻地部队官兵的训练、学习、生活,尤其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共建内容、共建形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实现互相促进、互相关心,共同发展军民鱼水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96号)精神,调整区医改领导小组,按照确定的先行先试重点推进项目清单谋划我区新一轮医改和“健康江北”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着力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公立医院改革、多元办医格局、综合监管、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才强医、名院强医、智慧强医”等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好惠及全区人民。
结合九院办院理念和发展定位,确定与一院第二阶段合作协议,力推一院部分省、市级重点学科和区域专病中心与九院共建,重点培育和发展医院重点学科,拓展同质化管理领域,提升九院学科发展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加快医疗资源梯度下沉格局形成,推动九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纵向资源流动,通过开设联合门诊、联合病房、专科帮扶、医师多点执业等形式,发挥九院在医疗服务供给和分级诊疗中的枢纽作用,构建九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长期稳定的统筹协调与分工合作机制。稳步推进慢性病团队分级诊疗模式,落实慢性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慢性病、康复、老年病等住院功能,提升基层慢性病管理承接能力。推动区域儿科分级诊疗工作,逐步实现儿科服务均衡化。
加强与上海、杭州等地密切合作,谋划新一轮区级重点学科建设,积极培育市、县区级龙头学科,开展第二批基层特色专科评选活动,从经费投入、业务追踪、效果评估等方面提高全区医学学科建设水平。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中心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至少有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浙江省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新标准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推进“基层中医化,中医基层化”。抓好科技创新团队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
提高家庭医生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服务质量,推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特需型增值服务包,为签约居民提供精准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利用市级综合性医院给予的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优先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资源,吸引签约居民基层首诊,落实双向转诊。探索签约服务费多渠道筹资机制,推行街道(镇)为特殊群体、服务型企业为服务对象付费的筹资渠道。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九院、市级综合性医院组成的“1+1+1”组合签约服务模式,促进综合性医院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养融合;做好慈城镇中心卫生院按人头付费和签约医生相结合省级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家庭医生“健康维护守门人、卫生资源守门人、医药费用守门人”职责。
继续发挥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协调职能,加强各部门、各街道(镇)在重大疾病防控、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协调合作,推动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地。以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市建设、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市级试点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临床指导中心业务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与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强化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防控,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启动“健康宁波”、“健康江北”建设,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农村环境管理绩效考核水平,慈城镇争创国家卫生镇。
深化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区创建成果,推进机构融合发展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增加妇幼保健能力供给,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机制。进一步完善母子健康手册服务内容、发放形式、流程设计和配套政策,注重总结提炼,为全省母子健康手册全面推广实施提供有效的实践经验。搭建信息数据支撑平台,加快整合改造数据接口,将妇幼电子监测系统与区域内医院his系统、医院lis系统对接,形成连接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卫生计生信息化服务网络。完善“江北宝贝计划”微信公众服务号应用功能,做好母子健康手册app应用推广。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队伍,做好“三优”促进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稳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好政策前违法生育处置等问题,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探索集中建设、集中管理、统筹人员与经费信息化建设新模式,围绕“双下沉、两提升”构建和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体系需求统筹全区医疗卫生资源。以云医院建设的持续推进为抓手,强化远程诊疗能力,深化四大中心的应用。以居民健康门户、微信平台、手机app软件为核心,提升健康服务能力,推广全流程的诊疗提醒和用药提醒,改善居民就医体验。以新技术应用推动医疗卫生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探索云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面部识别技术、“腕表式”可穿戴远程健康监测等新技术在智慧卫生建设中的应用。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和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完善阳光采购、临床用药监控、处方点评以及医德医风考评管理机制,加强药品采购、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的风险防控,巩固“群众就医体验改善年”工作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开展丰富多彩的系统文化建设,重视平安创建、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工作,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及区“两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科学决策,完善医疗卫生体系,补齐医疗卫生短板,加大力度吸引和留住优秀医疗卫生人才,打造与南山世界级中心城区定位相适应的国际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补齐医疗硬件短板。以区域重大医疗卫生基建项目为抓手,提高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一是加快卫生系统基础建设,制定《2018年南山区卫计系统基建工作要点》,明确时间节点,细化责任落实,确保项目进度。加快区属医院改扩建和区中医院建设。二是大力引进高水平医院,加快深圳大学学府医院、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建设,争取更多市属医院落户南山,推动太子湾国际医院等项目进展,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建设高水平医院。三是全面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借助南山全市首家移动互联网医院群,在新建、改扩建医院中引入“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实现医院、医生、患者之间信息化互动,提升工作效率和患者就医体验。开展“南山区智慧医院建设标准”研究,利用研究成果指导智慧医院的建设。
第二,提高医疗软实力。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为抓手,以科学研究为引领,全面深化医改,提高医疗软实力。一是打造“学科建设年”,与上海市医学科技情报研究所合作,开展南山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与发展规划研究,查找区域学科发展短板,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开展第三轮南山区医学重点学科评审,确定30个左右的区级医学重点学科。打造“南山版三名工程”,针对未纳入市“三名工程”,但属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以及学科(项目)水平已达到或略低于市三名工程的,拟由区财政扶持建设。出台《南山区卫生系统科研教学奖励办法》,对在卫生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集体进行奖励。二是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南山医院定位为全区医疗中心,着力打造5-10个省级以上水平和在国内、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蛇口医院、西丽医院按照“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方向,着力打造1-3个在省内、国内有影响力的专科,以专科发展带动医院发展;区妇保院定位为全区妇幼保健中心,重点发展妇产科、儿科;加快区中医院建设,定位为全区中医药服务龙头机构,推进与广州中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作。坚持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的主导地位,科学合理规划社康中心布局,提高社康中心服务能力,保障政府办社康中心基本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完善区属医院专家进社区工作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公立医院医疗人才与社区医务人员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广网络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做好居民健康管理服务。
第一,加强病因预防。一是打造研究型公共卫生机构,提高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与法国巴斯德研究院、美国贝勒医学院、市慢病院等名团队的深度合作,提高慢性病与精神卫生学科建设能力,全面推进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制定健康南山行动计划,联合文体、教育等部门,借助微信、大讲堂、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全面健康教育,依托民生微实事,将健康渗透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
第二,加强“三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预防。一是发展“互联网+公共卫生”,充分发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云集的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有利于辖区居民健康的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托区域卫生大数据中心,提高辖区传染病防控追踪与响应能力、疾病早期预警信号发现能力、诊断性检测和治疗方法研发能力;作为全国首个区级试点,开展“互联网+慢性病防控”项目,利用智能终端和app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健康指标自助检测和远程监测。二是强化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联手区内大学和科技企业,推动精准医学在重大疾病早诊早治方面的应用,开展大肠癌筛查、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健康管理、脑卒中重点高危人群社区综合防治等民生项目,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健康筛查及健康管理。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打造区域围产期保健中心、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心、产前诊断中心,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示范工程,深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耳聋基因联合检测、新生儿遗传性代谢病筛查项目,加强高危、高龄、流动人口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幼儿健康管理。
第三,加强临床预防。一是加强医院能力建设,完善区属医院公共卫生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措施,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二是发展医养融合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建设以居家康复/养老为基础、社康为依托、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康复/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西丽医院与西丽养老院合作,打造老年科、医养结合等重点项目。
第四,开展优生惠民工程。扎实稳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做好免费婚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配套工作。开展一系列覆盖广、有特色的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为计生家庭提供妇幼保健、科学育儿、医养结合等贯穿一生的优质服务。
第一,“请进来”、“走出去”,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设立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专项奖励经费,扩大人才引进规模,补齐南山区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缺口。完善重点学科人才梯队,新建、改建、扩建医院从项目启用前三年即启动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推进南山医院与梅奥医学中心合作,建设国内首个疼痛专科医生培训基地,区妇幼保健院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合作,共建教学医院。
第二,“留下来”,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开展“南山区区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规划及薪酬测算”研究,分析南山区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在此基础上进行薪酬测算,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和方向。探索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运营机制,完善医务人员考核及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实施激励政策,提高临床一线、重点岗位、紧缺医疗人才的薪酬待遇。出台医疗卫生系统人才认定和激励制度,加强与住建、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医疗卫生人才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和配偶工作等问题。
第一,健全区域卫生大数据平台建设,健全涵盖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在内的健康大数据库,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和监管要素的统一编码、一物一码。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机构间信息整合。实施医疗、医药、医保数据中心联网,推动医疗卫生、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监管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完善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借助南山区域信息化优势,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提高双向转诊的协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心电图、b超等检查项目“社康检查、医院诊断”。推动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实现疫苗冷链运输系统全流程信息化,接种门诊取号、预检、登记、接种、留观一体的全程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