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进一步做好大英镇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大英镇计划生育水平,现制定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如下:
1、规范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纸质花名册的发放、汇总表的编制上报及“一卡通”系统电子数据的录入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
2、认真开展奖励扶助工作
为了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大英镇计生办预计于20xx年1-2月开展奖扶摸底工作,3月完成奖扶申报和审核工作。
高度重视妇幼健康工作,加强卫生和计生资源的有效整合,统筹好辖区内妇幼资源,对已经发现的问题立行整改,补齐短板,全力推进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各项妇幼健康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为提升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水平,计生办特制定两节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方案预计包含宣传咨询、便民服务、清理核查、孕情监测、关怀关爱、掌握动态等内容,结合两节前后流动人口返乡、外出的不同特点和我镇其他工作,联合派出所、卫生院、工商等部门持续开展活动。
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全员信息清理实施方案,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清理核查,层层签订责任状,计生办人员不定期进行督查、抽查,对部分抽查不合格的村居,安排重新入户清理登记。在核查全员清理的基础上,坚持计生“月清理”,全面做好“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全员信息审核工作。针对我镇实际要求各村(居)委会,每月对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信息,及时解决问题,及时上报。由计生办业务人员分别到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新农合等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对,对发现不一致,及时查清原因,做到村不漏户,队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有效的提升全员数据质量。
高度重视群众满意度地提升,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群众满意度宣传方案,广泛宣传,集中走访,逐组逐户进行地毯式的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镇、村干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活动,实行包保责任制,并按照考评调查情况实行逆向追责,确保群众满意度的有效提升。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我镇严格按照大英镇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和工作奖惩实施办法兑现奖惩。坚持并强化村为主工作机制,加大对村(居)的考核力度,加大对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每月对各村(居)委会进行月积分和兑现绩效工资,并进行季考评和调度。
一是要抓好二多孩手术,尽量落实女扎,避免多孩出生的隐患;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立案率、征收率、结案率,不能兑现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起到有效的震摄作用。
对孕情监测和访视不到位的对象进行个案分解、个案包保、个案追究。进一步提高参检率、检出率、早孕发现率。及时发现政策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
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坚持做到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录入及时,在工作中及时了解并更改各项信息,确保统计准确率达到100%。保证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及时、准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时掌控计划生育率,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符合政策要求,育龄夫妇按政策**一孩和二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发放独生子女费,为符合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生育证。
我镇继续加大“两非”案件工作力度。一是重点核案源;二是加大办案力量。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建立社会抚养费由党政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社区负责人首问制的制度,成立街道的社会抚养费常年催收队伍,多上门做对象工作。同时与拆迁办、安置办等加强联系沟通,对征地拆迁的违法生育对象采取暂缓发放生产留地安置费等措施,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各社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在65%以上。
2、一是继续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进程,以构建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服务机制为核心,以“5+10”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内容为重点,通过湘绣苑“新市民家园”、“四点半课堂”、“七色卫士”等品牌项目提升流动人口家庭的幸福指数,促进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流动人口的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文化交融。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充分依托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平台,组织人员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理调查登记,强化流动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确保流入和离开信息异动每月及时更新。三是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公安、工商、卫生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作用,通过建立有奖举报、暗察暗访等工作制度,把好监督关口,有效堵住流动人口超生的漏洞。
3、狠抓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4、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宣教服务进校园、进社区,以社区人口学校、湘绣苑“新市民家园”和辖区内大中专院校为载体,加大青春健康阵地、人口文化长廊等的建设力度,举办讲座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口与生殖健康教育。积极开展服务育龄群众百日行活动,同时以“5.29”、“7.11”等活动纪念日为契机,开展好群众参与的自娱自乐活动。
5、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6、着力推动孕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测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后期随访服务,提高目标人群覆盖率。全面兑现“六奖二免一干预”政策,尤其是继续深入推进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兑现率达到100%,奖励对象准确率100%,资金到位率100%,并将奖扶情况及时在“阳光计生”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新的一年,我们将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构建和谐、平安、幸福、宜居湘龙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8、以每季度查环孕检为契机进行拉网式排查,逐社区、逐户进行登记造册,逐个督促查环查孕,对两次以上未到位的对象,要列为跟踪重点,紧盯不放、一追到底,坚决补救到位,确保查环孕检到位在85%以上,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80%。
9、坚持利益导向的优质服务。
10、提高查环孕检的参检率和质量。
11、紧抓符合政策生育率这条生命线,守住市县下达的93%底线指标。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部分农村社区违法生育现象抬头的现象,同时也要有效避免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对符合政策生育率不达低于93%的社区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12、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
13、扎实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和网格化信息系统工作。
14、优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平台。
15、重点在数据真实性上下功夫,组织计生专干和计生协会会员,对辖区内全员人口信息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尤其将物业小区楼盘、开放性市场等列为街道计生管理的重点区域,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的统计口径和要求,对应建档的信息做到不遗不漏,删重纠错,对不应建档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删除。街道对各社区及驻街单位的全员人口信息质量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年考核”,确保统计准确率普遍达到99%以上。同时每周对社区网格化工作平台的数据进行监测,通报各社区人房关联、全员人口数据的导入的工作进度,对落实不力的社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网格化系统上线后续工作扎实推进。
20xx年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街道年初下达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在全面开展计生优质服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城区计生综合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新机制,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确保完成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从而推动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现特制定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如下:
20xx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央《决定》、“一法三规二条例”、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为更好地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我们将不断完善计生知识宣传阵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宣传优生优育知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提高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
继续保持稳健发展的良好态势,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进一步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基础账卡册,根据年初街道与本村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狠抓要求落实,确保每个育龄妇女孕育情况清、措施落实情况明,育龄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到85%以上,药具有效率达95%,意外妊娠率控制在1、5%。创建育龄妇女跟踪服务,及时做好随访、“三查”的工作,督促她们参检到位,提高计生工作的服务水平。对外流已婚育妇,重点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外来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经常开展巡查,做好来人登记建卡、回去及时撤卡工作,按现住地管理原则,与计生协管员一起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房屋出租户的计划生育责任。
对青少年开展宣传教育,使青少年获得正确的性教育,建立健康的性观念,充分利用协会的网络队伍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抓好青少年的健康教育工作,引领青少年健康成长。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独生子女户领证率,深入开展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以优惠政策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同时,进一步做好每年奖扶对象摸底工作,确保奖励对象不遗漏,公益金救助制度落实到位,深化“三优”促进工程,更大范围地将婴幼儿早期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全面落实“优生两免”任务,抓好“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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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服务新区建设为中心,以立足服务“计生家庭”为核心,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健全优势,围绕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生育质量,提高家庭幸福指数,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人口均衡、社会和谐为目标的宣传服务活动,努力提升计生网格团队服务水平的服务能力,全面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报务”工作。继续加强协会建设,做好协会正常性的工作,认真记录“三簿四表”,定期召开协会理事、协会小组长会,并利用“5〃29”协会活动日宣传计生知识,积极开展协会为育龄妇女办实事活动,创建协会项目并建立项目文本,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通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共同做好计生工作。
1、将对育龄妇女举办两次计划生育知识测验,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应知应会率达到100%。
2、加强当前管理服务工作,精心指导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使用药具的人员免费及时地提供避孕药具并加强走访和信息反馈,提高服务意识和技能,确保避孕效果的巩固和提高。
3、首先,组织未婚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加强宣传教育,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把舆论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谈心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晚婚晚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以及晚婚晚育对、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
4、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争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达标单位。
5、进一步做好现居住地管理的交接工作,要摸清育龄妇女交接底子,掌握所有育龄妇女的情况,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信息交流,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认真落实好单位自管人员与流动人口的统计上报,做到报表及时,统计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7、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做到当月发生当月记、当月上报、当月管理到位。
8、举办一次“女性生殖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生殖生理健康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9、根据社区的要求,做好流动人口、空挂户以及在我院宿舍区内买房和租房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到:摸清底子,掌握情况,正确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安全,及时上报。
10、为学生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及青春期卫生保健和青春期心理教育讲座。.
11、征订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报刊杂志,供育龄妇女借阅;进行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她们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12、注重常规管理,杜绝工作差错,抓好平时督查,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再创新绩!
13、三要开展晚婚晚育志愿活动,组织适龄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志愿书》,引导他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争取我校晚婚晚育率达到100%。
14、根据改革后的工作需要,配合所在社区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按时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各项计划生育活动;督促、教育本单位职工及家属服从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
15、今年4月份和10月份将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做好查体登记,保证查体人数一个不漏,透查情况准确。
16、严格生育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新婚夫妇及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严格持《服务手册》和《生育证》有计划地怀孕和生育,坚决杜绝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夫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补助费用,维护晚婚晚育夫妇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17、其次,要完善、制定和落实对实行晚婚晚育人员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教职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出应有贡献。
18、正确引导广大育龄妇女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要加强对育龄妇女知情选择知识的宣传教育,着力提倡实行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口计生“一法三规一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省、市、县要求,大力推进“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机制建设,以完成县下达的各项任务为中心,健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扎实有序推进全镇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争先进位的目标。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强化对镇计生办、服务站人员工作责任的落实,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热情,提升工作效率。
一是组织计生服务所人员到各村、企业、中学开办优生优育、青春健康教育、更年期知识讲座;组织服务站卫技人员、村计生专干上门送知识、搞服务;对流动人员发放一封公开信,引导、教育他们遵纪守法。二是邀请东坑医院妇产科主任到各村讲授孕期知识讲座。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病能力,提高人口素质,提升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水平。三是开办婆媳学堂。四是针对女生举办"四自"教育。五是筹备“二月初二展新颜,和谐计生暖人间”文艺演出(在2月23日中午1:30)。6个节目的排练预演在2月10日完成。安排好主持、舞台、节目表、礼品、参加领导。
基础工作薄弱是我镇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0xx年,我们将以计划生育阶段性工作为突破点,狠抓关键,围绕围绕孕环情监测、长效避孕措施落实、费用征收、信息数据核对等基础开展工作,抓出实效,抓出水平,夯实基础,为争先进位奠定基础。一是要开展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夫妇免费体检工作。搞好3月1日的启动仪式,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好对象参加。二是要健全部门联动,提高与新莞人中心、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匹配率。三是要完善事业单位及各办公室员工妇检信息季报制度。对不依时上报信息的单位不出具计生证明或扣发计生奖。
一是认真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年集中培训不低于次,提高镇村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二是严格各项审批制度,特别是对各村违计人员停发股红和集体福利情况及独生子女奖励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进行纠正。三是规范计生干部的言行,严格遵守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
一是组织各妇联主任到做得较好的5个村参观学习,尽最大可能的让每一位同志参加各种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二是强化村级计生干部的管理和培训,重点突出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健全村妇女干事队伍,新招聘的妇女干事争取在3月上岗。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优质服务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筹备成立人口和家庭服务中心。要在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装修设计的招标。在6月底挂牌成立。力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是积极帮助落后。由计生办和部分村的妇联主任、计生专管员组成检查组对落后村进行重点帮扶,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全面进步。
一切事无法追求完美,唯有追求尽力而为。这样心无压力,出来的结果反而会更好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我镇人口计生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完善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新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10户,新增三结合基地一个,完成奖励扶助无差错,特别扶助无差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落发放到户,流动人口办、验证达85%以上,综合服务率90%以上,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次,其中全面普查两次。强化违法生育处理力度,违法生育处理兑现率提高到70%以上。
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同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相结合,对每村一个生育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中心户进行重建,做好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三结合户、贫困家庭助学等都要向独生女孩户斜。
在村级干部调整,班子换届等工作中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稳定和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强化村级目标考核,调动村级干部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人口统计质量监控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和抽查,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数据的统计质量,全面对每个村要进行一次以上的调查。进一步强化组报告制度,确保人口信息上报准确、及时、要靠。
在灾后重建家园工作中,重建各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形成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强化人口婚姻登记报告,拓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人员范围,加强病残儿鉴定后的出生指导和筛查,构筑人口安全防范体系。
认真落实《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施办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进一步强化三结合工作,落实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的调查和公示工作。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流入人口的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提高办验证率和综合服务率,确保今年流动人口管理规范达标。
严格执行一法三规一条例,严格实行“七不准”和“十禁止”规定,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加大对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探索建立对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逐步改善执法难的局面,违法生育处理率达98%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三年达60%以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积极预防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升高。
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执法行为公正透明、规范高效。
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严峻性的认识。将人口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经济社会和各种手段措施,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严格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目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促进履职到位,对弄虚作假、瞒报谎称地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要求,加强镇村计生干部建设,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一步落实好村级计生干部的报酬,稳定计生干部队伍。
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培训计划,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必要的投入,转移支付计划生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计划生育必要的工作经费。
1、你科的条款为目标中的第条,分数折合为100分。
2、按照规定,搞好本科室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3、评分标准:
4、第五项目标内容10分根据县里的考查结果记分,考核不合格的全扣。
5、第四项目标内容20分少一次检查扣10分,少一个月的调度资料扣10分。
6、服从全局关于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调度和安排,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科室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职工。
7、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总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8、加强乡镇和农村避孕器械、保健用品市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和经营假劣避孕器械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行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并单独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记录和处罚资料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移交计生办公室以备上级检查。
9、加强县城避孕器械、保健用品市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对终止妊娠类药品,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等经批准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重点加强县城各类门诊和零售药店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使用行为。对终止妊娠类药品做到每月监督检查一次,对避孕器械和保健品市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并做好单独的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记录和处罚资料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移交计生办公室以备上级检查。同时配合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使市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
10、第一项目标内容10分执行好记满分,执行不好要酌情扣分。
11、第三项目标内容20分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少一次扣10分检查资料不全,每少一次扣10分。其他酌情扣分。
12、第六项目标内容10分,有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落实一票否决,其它的酌情扣分。7第七项目标内容10分,根据情况记分。
13、94分以下和科室出现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票否决的,不得参入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并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4、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薄弱村的帮促工作。
15、全县的终止妊娠类药物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购买和分发供应。对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各使用单位的供应和使用情况要每月监督调度一次,并将统计表报我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转交稽查科查处。
16、第二项目标内容20分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少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检查资料不全,每少一次扣10分,其他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