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u /u
3、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4、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5、根据 u /u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u /u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u /u
7、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8、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9、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0、债券发行人:
11、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12、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1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4、/u
15、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16、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17、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u /u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u
18、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9、第一章 总 则
20、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21、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3、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2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25、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6、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27、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8、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29、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30、质权代理人:
31、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3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3、第二章 定 义
34、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u /u元
35、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36、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37、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3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39、第四章 乙方声明
40、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4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1、乙方(质权人):
2、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3、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4、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5、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6、年月日年月日
7、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8、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10、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1、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12、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13、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4、二、质物情况
15、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6、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17、联系方式:
18、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19、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20、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1、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2、签于:签于:
23、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24、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25、指定联系人:
26、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7、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8、一、甲方保证
29、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30、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31、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33、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34、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5、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36、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7、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38、经营地址:
39、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40、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41、联系方式:
42、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43、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44、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45、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6、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47、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8、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49、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0、指定联系人:
51、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52、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53、法定代表人:
54、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55、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56、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7、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58、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59、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60、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61、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62、质物有效期限:。
63、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64、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65、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66、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67、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68、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9、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70、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71、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2、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73、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74、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5、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76、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77、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78、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79、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80、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81、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2、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83、第二条质物
84、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5、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86、经营地址:
87、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88、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89、法定代表人:
90、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91、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1、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3、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4、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5、电话:_________
6、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7、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8、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9、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0、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1、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12、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3、第二条质物
14、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16、签约地点:_________
17、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8、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19、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20、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1、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22、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3、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24、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25、电话:_________
26、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27、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28、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9、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30、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3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32、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3、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34、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35、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36、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39、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40、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41、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42、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3、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44、法定住所:_________
45、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6、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8、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49、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50、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51、二、质物情况
52、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53、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4、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55、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56、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57、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58、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59、邮政编码:_________
60、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1、账号:_________
62、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63、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64、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65、邮政编码:_________
66、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67、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8、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9、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70、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71、一、甲方保证
7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73、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74、传真:_________
75、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76、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77、法定住所:_________
78、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79、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80、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1、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82、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83、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85、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86、传真:_________
87、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88、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89、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0、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1、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92、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3、第五条
94、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95、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农村房屋赠与权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赠与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受赠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2、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3、出 质 人:
4、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5、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6、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8、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9、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10、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1、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2、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13、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14、第一章 总则
15、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16、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17、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18、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19、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21、第十八章 附 则
22、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4、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25、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26、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7、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28、第一章 总 则
29、第十七章 附件
30、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31、债券发行人:
32、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33、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4、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5、第四章 乙方声明
36、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37、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38、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39、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40、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41、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42、第四章 乙方声明
43、目 录
44、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45、质权代理人:
46、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8、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49、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50、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51、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2、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3、第二章 定义
54、第二章 定 义
55、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56、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7、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58、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1、(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3、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6、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7、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8、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9、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10、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12、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13、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14、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15、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16、第四章 乙方声明
1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18、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19、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20、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22、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2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24、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25、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26、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7、 公司董事会决议;
28、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9、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0、(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31、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2、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33、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34、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5、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36、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7、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8、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39、第二章 定 义
40、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41、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42、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43、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44、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45、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6、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7、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48、(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50、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第一章 总 则
52、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3、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54、质权代理人:
5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56、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57、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58、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59、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60、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1、债券发行人:
62、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63、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64、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5、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66、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7、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68、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69、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70、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71、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72、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73、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74、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75、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7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77、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78、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79、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80、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81、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82、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83、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84、(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85、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8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7、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88、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89、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90、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91、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92、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93、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94、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95、
第十八章 附 则
96、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97、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98、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99、 公司营业执照;
100、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101、第十七章 附 件
102、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03、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0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注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贷款方(抵押权人):
借款方(抵押人):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其他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贷款方可以向借款方行使抵押权,即与借款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行使抵押权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抵押物清单 张。
贷款方: (公章)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年字第号
出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_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借款的种类、金额
第一条甲方以其自有动产/权利为借款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___(月/年)的_______________(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作质押。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五章质物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状况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
第六章质押动产/权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乙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甲方以权利质押的,应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或双方共同**权利质押登记移交手续。
第七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
损,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章质权的实现
第八条甲方应乙方要求,对质押动产中的________________**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质押贷款。
第九条甲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到期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上述费用的义务承担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借款合同其他条款,应经出质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馈赠和遗弃质物;甲方转移、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或转移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动产/权利。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五条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按协议转让方式或其它法定方式处分质押动产/权利: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借款人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3、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5、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6、债券发行人:________
7、(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8、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10、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11、(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12、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________
13、第四章 乙方声明
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________
15、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16、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17、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18、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9、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2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1、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2、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23、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25、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26、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7、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28、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2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30、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31、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32、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________
33、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34、第二章 定 义
35、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
36、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37、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38、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________
39、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40、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________
41、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42、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4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44、(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5、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46、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47、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48、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49、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50、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52、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53、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4、第十七章 附 件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56、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7、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58、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59、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________上海xx公司 。
60、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61、第十八章 附 则
6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63、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64、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6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6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67、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68、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69、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70、(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71、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2、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73、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________
74、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75、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76、质权代理人:________
77、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78、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79、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80、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2、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83、第一章 总 则
84、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85、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8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87、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88、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89、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90、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91、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9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93、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94、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95、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____
96、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97、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98、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编号: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榷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1、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2、经营地址: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
3、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5、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6、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7、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8、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9、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0、联系方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11、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13、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14、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5、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16、第十三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8、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19、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20、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21、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2、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23、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
24、第十八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25、质物有效期限:。
26、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二、质物情况
28、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29、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30、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32、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33、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34、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35、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36、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7、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38、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39、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40、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41、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2、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43、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44、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45、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46、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7、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8、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49、第十二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50、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1、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5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
53、第二条 质物
54、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5、签于: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
56、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57、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58、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59、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60、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61、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62、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63、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64、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
65、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66、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67、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68、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69、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70、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71、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72、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73、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74、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75、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76、(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77、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78、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9、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80、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81、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82、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83、第五条 质物的核押
84、一、甲方保证
85、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86、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87、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88、第二十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89、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90、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91、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92、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93、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94、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95、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96、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7、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
98、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99、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100、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账号:_________
2、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3、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4、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5、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6、邮政编码:_________
7、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8、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9、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10、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11、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12、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3、传真:_________
14、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15、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17、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18、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0、电话:_________
21、合同编号:_________
22、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23、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24、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5、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6、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2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29、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
30、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2、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3、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34、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35、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36、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37、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38、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39、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40、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41、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42、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3、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44、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5、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46、法定住所:_________
47、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48、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49、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50、邮政编码:_________
51、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52、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53、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54、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55、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56、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57、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58、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9、签约地点:_________
60、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61、一、甲方保证
62、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3、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64、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5、第二条质物
66、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67、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68、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9、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70、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
71、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72、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73、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74、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75、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76、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7、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78、第五条
79、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80、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81、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82、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83、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84、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86、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87、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88、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89、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
90、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91、法定住所:_________
92、二、质物情况
93、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94、电话:_________
95、传真:_________
96、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97、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