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大工作部、附属中学、成人教育部各类生源的收费依据;后勤集团(育苑公司)各类收费的依据
2、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后勤集团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3、院、系两级教师津贴发放及津贴分配与二次分配办法。
4、学院有关接待、招待的文件、审批表、月汇总表等
5、通过开展财务周期审计,使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评价部门财经管理状况,加强事前防范,促进部门管理自律。
6、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由院监察审计室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年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组,工作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开展工作,院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搞好内部审计,使我院的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7、审计的范围是:教学系及相关单位07年以来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中教学系学生奖学金等项抽查一个年级。
8、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评定办法、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班费、实习费的使用情况等资料。
9、年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以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重点,结合我院年工作要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工作的主要任务,把促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服务,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针对合理科学利用教育资源,防止铺张浪费等内容开展审计。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客观评价,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和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10、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教学系的教师津贴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班费、实习费等使用情况进行内审;
11、上半年对教学系进行内审;
12、下半年对电大工作部、附属中学、成人教育部、后勤集团(育苑公司)等部门进行审计。
13、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附属中学的学费、教材费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审;
14、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电大工作部的学费、教材费等收缴情况进行内审;
15、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成人教育部的学费、教材费等收缴情况进行内审;
16、审计的方法是:首先各单位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其次内审人员采取审查资料、个别访谈、审计调查等方法进行。
17、根据内部审计的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对学院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内审;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要进一步加大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强化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
2、二、关于审计监督工作
3、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保证预算健康实施。
4、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坚持查处结合,防止屡查屡犯。对少数部门挤占专项资金,个别乡镇政府财务管理混乱,少数单位违规收费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查找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要完善有关制度。对审计报告中查出的问题,区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责任人彻底整改。
5、区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监管工作。对个别乡镇政府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整改,其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6、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依法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7、一、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工作
8、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完善规范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强化财政监管,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六、组织保障
2、审计业务知识。围绕审计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审计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现场实施审计软件》、《审计干部法律知识》、《审计干部经济知识》、《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内容等知识和岗位技能作为学习重点,围绕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知识,以审计工作相关的办文办会办事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表达能力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学习的补充,同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比赛、优秀案例评比、职称晋升(审计师、造价师、计算机工程师)自考、读书征文评比,经常学、反复学、在实践中学,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业务技能。
3、二、总体目标
4、系统调训。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培训。分期分批派员参加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的各类审计业务培训、审计管理培训等,完成市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适时组织本级审计业务骨干赴外地学习、考察审计先进经验以及审计新技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县内组织的各种培训。
5、网络培训。要求50岁以下的公务员自觉参加县委党校组织的远程教学县委宣传部三峡秭归在线“在线学堂”的学习,自主选学感兴趣的专题和相关知识。
6、三、基本原则
7、五、培训方式
8、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培训、审计业务知识培训、公共基础知识培训和其他知识培训,形成多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使全局审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使审计干部的依法审计能力显著增强。
9、自主教育。自主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不同岗位、不同学历层次的审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学,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要按照“全民读书”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积极开展自学。
10、一、指导思想
11、坚持以十九大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和我县审计工作中心,把握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审计实践需要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增强审计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从审”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审计机关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熟悉审计业务、作风优良的审计干部队伍。
12、坚持与时俱进,教育培训为创新服务的原则。围绕审计工作的新发展,遵循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更新培训理念,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大规模培训干部,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审计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创新能力。
13、按照“学习一个专题题,研究一个课题,解决一个问题,提高一定素质,推动一项工作”的要求,采取“在岗与离岗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在干部教育培训的“深”字上下功夫,在“新”上做文章,在“实”字上出成效,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14、集中培训。通过分管领导组织学习、干部职工讲学、外请专家辅导讲座、电教片影视教学、问题研讨等方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题知识教育培训,共同学习进步。
15、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培训为需求服务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审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需求,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对审计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6、完善制度,健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情况,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过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职称等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认真落实和完善干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干部培训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使培训学习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17、政治理论培训。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对干部职工进行***理论、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使我县审计干部深入理解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会用科学的理念去审视和研究审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进取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修养。
18、公共基础知识。结合创建文明单位、“双迎双创”、“全民读书”等活动,按照审计文化体系的构建要求,在组织学习应知应会的知识的同时,根据个人喜好有选择性地开展其他知识的学习,以提升审计人员的人格魅力。
19、加强领导,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实施。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20、坚持围绕中心,教育培训为审计工作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和谐秭归,结合审计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审计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的自觉性,提高审计干部的素质。
21、其他知识。将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会议精神、局内修订的各项制度等作为学习内容的补充,帮助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县情、局情,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2、四、培训内容
23、强化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规划的质量。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加强管理。通过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__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第二十八条 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
(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
(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__年至20__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__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__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第四十条 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四十三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给付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干扰、妨碍市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社保机构作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者追缴通知书、处罚决定或者计发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七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嘉定区_年内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成路街道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案》要求,现对街道_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作如下安排。
一、深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严格规范预算管理与执行
结合新预算法相关要求和财政改革新精神,开展对部门和基层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的审计。重点关注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和效益性,促进部门和基层单位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点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的审计,并延伸审计与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但监督较为薄弱的基层单位,关注“三公经费”、培训费、宣传费支出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上级政策执行到位。重点关注镇级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关注村集体“三资”等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计划对街道千百人等11个组织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二、打牢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促进内控制度健全与完善
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延伸到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会计核算、报销支出审批、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及现金管理情况等方面,关注重点支出情况,如津补贴发放、公务卡使用情况等。主要了解企业单位、社区干部尽职、财政财务收支、内部管理与控制及资产管理情况,审查财务收支合法性情况。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计划对街道下属迎新保洁公司、练祁岛餐厅等9个镇级资产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费用审计工作。
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内管干部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完善内管干部定期轮审计划管理,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建立经济责任轮审制度,按照“努力实现对重点部门、下一级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目标”要求,有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开展基层站所和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居村干部经济行为,促进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计划对所有居村三年轮审一遍,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居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主要围绕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这一主线开展审计监督。将领导干部在工程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权力行使作为监督的重点,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对人、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结合起来,并把“三公”经费等作为审计重点。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受社区党建办委托,计划对街道下属仓场社区、沧海社区及新成路街道社会福利院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积极介入投资项目审计,拓展内部审计工作外延
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计,提高建设资金效益。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承发包、工程质量、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五、关注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促进审计工作管理水平
结合街道工作,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民生、资源环境保护以及重要改革事项等领域,如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三公经费”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领导的决策和制度的建立完善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针对新常态下的产业结构调整、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等带来的新课题,以及居村治理、动迁补偿、河道治理等重点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六、强化审计整改督促,推进审计成果有效应用
在完成全年审计工作计划之后,形成一份较全面的综合业务分析报告。各单位要抓好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整改结果要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审计办公室。通过内审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在党工委会议上集中通报,并由各分管领导督促整改。
此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工,积极参与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同时,在年度工作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审计部门有新的工作要求,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将及时调整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交办任务。
1、③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近年来集团公司不断有一些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均聘请具有资级的工程造价资质的咨询公司审计,因此,主要是对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付款进行审计。
2、四、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内审环境,加强审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3、(2)内控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障资产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种内部协调、组织、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20xx年为财务公司运营的第一年,各项制度处于一边制定一边执行的状态,必然有很多执行不严的地方,因此,20xx年内审工作应该建立在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可依赖程度如何;评价在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可依赖的前提下,在运行中是否得到认真的贯彻和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的发展等,以便及时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针对性的提出审计意见,促进下属企业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正常运行。
4、对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的下属企业,要及时进行回访,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使企业存在的问题逐渐减少,同样的问题不重复出现,从而达到查违纠偏、防范未然、强化管理、规避风险的目的。
5、利用公司刊宣传内审,报道一些通过内审使被审计单位增加效益的事例,或定期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老总、相关部门进行座谈,让所有员工了解内审在企业中的作用,特别是让下属企业领导从了解、重视到全力支持内审工作,为内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更好的基础。
6、(1)首先完善财务公司内审制度,做到审计工作有据可依,根据审计业务类型,准备建立《财务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审计办法》三项内审制度。
7、在开展经营业绩审计时,内部审计应注意的问题是:经营业绩审计一定要与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对下属企业经营者年度或任期内的经营目标、经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真实性进行审计。集团公司不仅要加强离任审计,还应搞好任中审计,注重对下属企业领导干部任中经营绩效的评价。
8、内部审计必须以公司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主要是对下属企业的每半年度经营业绩(预算执行)审计,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逐步实现由发现型向预防型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响业绩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关键,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而促进下属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9、要对现有的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参加国际内审师资格考试等,不断丰富业务知识,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10、⑵结合经营开展经营专项审计,促进内控制度贯彻与执行
11、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结合经济责任审计。
12、②在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跟踪审计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经营责任书,但主营业务成本并不纳入业绩考核,并在erp中实行预算控制,因此,对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开支范围、标准、原始票据合法性进行审计,以确定下属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性。
13、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健全与完善内控制度,使管理有制度,审计有依据,处罚有规定,进一步发挥审计事前、事中、事后参与经营管理作用。
14、完善审计内控制度,促进财务公司内控管理健全与完善
15、通过审计回访,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同时也使审计部门了解下属企业诉求、解决问题存在困难,深层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更好服务企业。
16、20xx年审计队伍人员出现流动,审计岗位配备不足,导致年度工作目标未能全部落实,20xx年,需要领导支持与相关部门配合,按岗位设置配备审计人员,充实审计队伍力量。
17、(3)通过预算审计促进预算管理思想观念转变。目前财务公司费用开支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部分费用开销即以预算作为费用开支的标准(而非以费用制度为预算标准),因此,费用开支丧失了计划性,部分项目突破预算范围。审计将配合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与健全各项费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同时使之成为预算编制指引、规范性文件。
18、①收入合同审计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各企业的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入账核算,禁设小金库,因此,对下属企业的各项收入项目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金额全部入账,以及收入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进行审计。
19、⑴对下属企业经营业绩审计(年度审计、半年度审计):通过对下属企业20xx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交集团公司考核小组,作为对各下属企业考核的依据。通过对20xx年的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与内控管理中存在问题,敦促其纠正问题、执行集团经营政策、落实经营管理措施,围绕集团年度经营目标提高经营效益。
20、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工作沟通,将审计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避免管理、监督、考核脱节。
21、三、依照“审后要追究、审后要整改、审后要运用”的原则,建立审计结果落实反馈制度,加强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并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成果运用执行情况的检查。
1、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培训为需求服务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审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需求,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对审计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三、基本原则
3、四、培训内容
4、系统调训。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培训。分期分批派员参加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的各类审计业务培训、审计管理培训等,完成市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适时组织本级审计业务骨干赴外地学习、考察审计先进经验以及审计新技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县内组织的各种培训。
5、六、组织保障
6、坚持与时俱进,教育培训为创新服务的原则。围绕审计工作的新发展,遵循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更新培训理念,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大规模培训干部,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审计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创新能力。
7、政治理论培训。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对干部职工进行***理论、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使我县审计干部深入理解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会用科学的理念去审视和研究审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进取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修养。
8、集中培训。通过分管领导组织学习、干部职工讲学、外请专家辅导讲座、电教片影视教学、问题研讨等方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题知识教育培训,共同学习进步。
9、完善制度,健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情况,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过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职称等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认真落实和完善干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干部培训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使培训学习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10、加强领导,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实施。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11、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培训、审计业务知识培训、公共基础知识培训和其他知识培训,形成多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使全局审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使审计干部的依法审计能力显著增强。
12、公共基础知识。结合创建文明单位、“双迎双创”、“全民读书”等活动,按照审计文化体系的构建要求,在组织学习应知应会的知识的同时,根据个人喜好有选择性地开展其他知识的学习,以提升审计人员的人格魅力。
13、按照“学习一个专题题,研究一个课题,解决一个问题,提高一定素质,推动一项工作”的要求,采取“在岗与离岗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在干部教育培训的“深”字上下功夫,在“新”上做文章,在“实”字上出成效,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14、网络培训。要求50岁以下的公务员自觉参加县委党校组织的远程教学县委宣传部三峡秭归在线“在线学堂”的学习,自主选学感兴趣的专题和相关知识。
15、强化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规划的质量。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加强管理。通过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
16、自主教育。自主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不同岗位、不同学历层次的审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学,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要按照“全民读书”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积极开展自学。
17、审计业务知识。围绕审计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审计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现场实施审计软件》、《审计干部法律知识》、《审计干部经济知识》、《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内容等知识和岗位技能作为学习重点,围绕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知识,以审计工作相关的办文办会办事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表达能力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学习的补充,同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比赛、优秀案例评比、职称晋升(审计师、造价师、计算机工程师)自考、读书征文评比,经常学、反复学、在实践中学,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业务技能。
18、坚持以十九大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和我县审计工作中心,把握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审计实践需要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增强审计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从审”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审计机关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熟悉审计业务、作风优良的审计干部队伍。
19、二、总体目标
20、其他知识。将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会议精神、局内修订的各项制度等作为学习内容的补充,帮助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县情、局情,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1、五、培训方式
22、坚持围绕中心,教育培训为审计工作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和谐秭归,结合审计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审计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的自觉性,提高审计干部的素质。
提议案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议案全文:随着我县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各种原因失去耕地的农民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弱势群体,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种田无地,就业无路,社保无份。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生活保障困难已成为了一个比较紧迫的社会问题。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一、土地补偿。土地补偿应重点考虑失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土地补偿费中交一点的办法,为年龄大、学历低、无就业条件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对村集体留存的部分资金,要加强监管,杜绝胡支乱花。
二、转行就业。要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办法为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劳动技能符合就业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技术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对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政策引导和支持,如小额信贷、免除税费等。
三、优先就业。对占用农民土地的工矿企业,招工时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高低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出现少部分地区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甚至出境**;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出现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本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第二、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计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出准确概括。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依据充分、有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条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量少面窄,却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正在建立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中既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存在问题。这些为国家制定综合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转变。社会保障模式由 国家型 向 保险型 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 现收现付制 向 国家积累制 转变;社会救济由被动式向积极推进式的 再就业 工程转变。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为制定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形成多元结构。我国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但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连续几十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在世界各国中鲜为少见,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已今非昔比,发展经济促进立法,加强立法保障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已形成义务主体多元结构,国家不是惟一的义务主体,处于主要义务人地位,企事业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都是义务主体,获得保障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义务主体的多元化,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开辟了途径。
二、建议
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不规范,内容不统一协调,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社会风险问题,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项目内容、运行规则、适用范围、筹资方式、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纠纷裁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立法规划。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应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规划立法,哪些法律需要立即制定、哪些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规应当清理、哪些应当通过政策来调节、哪些问题应当授权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盘考虑。制定基本法统一各单项法律法规,逐步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争议程序法,并修订完善现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后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实施的规定,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建立起广覆盖、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办公助型的保障基金。基本法宜突出以下重点环节:一是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办法,真正建立起 税务征收、财政补助、社保审核、银行发行、审计监督 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一律按列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及企业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企业缴费基数,按个人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加大清欠力度,对于有意拖欠行为,应从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并加大滞纳金比例,确保不发生新的欠费。二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设立收、管、支相对分离的职能机构,把基金运营职能从基金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市场化营运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会等作为基金的营运机构,使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权、保管权、营运权、发放权分属不同机构,相互制约监督。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内部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审计并向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公示制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放中腐败现象发生。
(四)农村社保。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农村社保,基本法应设专章保障农民 生有所养、老有所靠、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灾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农村社保目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合理界定发达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城镇相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医疗和灾情保障制度,按照 自愿量力、因地制约、民办公助、共济受益 的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以政府补助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社会救济救灾制度。三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为家庭与社会养老并举,把增强土地养老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把企业、雇主必须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列入劳动合同必载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谁用工、谁养老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城镇职工)。四是建立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当地们回到农村时自然转移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五)失业保障。目前,城镇城工下岗的失业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大都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失业 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定。基本法应明确失业保障的范围,对无端挑剔就业岗位或惰性的无业人员作出必要的限制,并不宜片面强调政府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应该为每一个具有劳动愿望与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再就业的制度保证,按照 大市场、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把失业保障与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20xx年审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大力加强审计机关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项目建设、规范财经秩序、推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的思路及计划是:
一、围绕一个中心。
即: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强化审计监督服务。作为县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审计机关,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研究审计环境,部署审计项目,确定审计重点,真正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抓住两个关键。
审计质量和队伍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树立审计形象和的关键。审计工作要想得到社会认可,这两项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一是审计质量。一方面是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要以提高规范化水平为基础,以提高先进审计方法运用水平和审计成果利用水平为突破口,以促进审计宏观作用发挥为目标,严格落实审计署5、6号令,从规范审计作业行为入手,继续深入开展审计项目精品创建活动。此外,严格落实审计组主审负责制、审计质量一票否决制、审计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审计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性恰当合法、结果客观公正。
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利用质量。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高站位,从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从宏观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增强服务的超前性和时效性。二是队伍建设。队伍建设的根本是人的素质的提升。首先,组织审计人员参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增强大局意识,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其次,继续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使审计工作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廉政建设的好坏事关审计队伍形象,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做到守土有责、为审清廉,力求把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树立好、维护好。
三、强化三项工作。
一是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全面提高财政审计宏观效果。围绕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和约束力,以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财政资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重点,切实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在审计过程中做到审点和审面相结合,既要审计财政、地税等财政收入组织部门和预算安排部门,又要延伸审计重点到财政支出比重大、预算外收入多、具有一定资金分配权的部门以及各类专项资金较多的部门。通过审计,实现全面掌握资金运行规律和资金管理松紧程度,促进增收节支,提高依法理财水平,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二是以重大建设项目审计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围绕全县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认真把好财政资金使用关,查纠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严肃查处高估冒算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以及建设单位不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搞开工前预算审计、不进行规范性招投标而导致财政资金浪费问题,促进建设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推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领域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是以专项资金审计为重点,全面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全县经济发展规划及社会热点问题,将社会保障资金、农业、救济救灾等专项资金作为重点,从立项、拨付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揭露严重损失浪费,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促进有关部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通过审计,规范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分配、管理和使用,全面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一、案由:
近年来,我市的残疾人事业有了一定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和扶贫等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盲道、轮椅斜坡和停车泊位等)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还不能盲目乐观,更不能把成绩估计得过高。与国家要求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快的城市相比,我市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得还不够均衡,在一些工作上存在差距和死角。特别是我市对残疾人事业工作缺乏理性认识,某些工作仅仅流于表面或被动应付,缺少积极主动的态度去抓紧抓实;没有将残疾人事业当作一张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扩大对内对外影响的政治品牌去打造。因此,有关部门不作为只有安顿劳累之苦,而缺少开拓创新之功。
在残疾人工作上,我们缺少甚至没有在国内叫得响的活动、荣誉、名次、品牌。比如,近几年来,我市没有举办过较大规模的残疾人文艺汇演和特殊体育运动会;没有以市政府的名义,对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个人、集体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没有在媒体上开辟残疾人事业的栏目或节目以及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表彰活动;没有争办过全国性残疾人文体活动或工作会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工作滞后于全国乃至全省水平;福利企业生产出现滑坡,残疾人就业十分困难等等。
应该强调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是我市没有经济实力,也不是受工作条件限制,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对科学发展观缺乏政治敏锐力,对建设和谐社会缺少科学理解力,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缺失开拓创新力,所以才导致了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不协调、不适应的情况,进而影响和妨碍了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广大残疾人颇有微词。
二、建议: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及和谐社会环境,尽快扭转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不协调、不适应的局面。
1、成立市残疾人事业宣传文体工作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主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或政府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广新局、体育局、教育局、*社、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社科联、文联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残疾人事业的新闻宣传、理论研讨、文艺活动、体育竞赛等工作。省残联下拨到市残联政策补助款应透明监督并及时发放。
2、市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理论研讨、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会议、调研、演出和竞赛的筹备事宜;作好“全国助残日”“世界残疾人日”“盲人节”“聋人节”“爱耳日”的慰问宣传庆祝活动;在媒体上开辟残疾人专栏或手语节目,设立“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和并对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帮助残疾人作家协会出版“残疾人作家丛书”,并在资金上予以倾斜;组建市残疾人艺术团进行巡回演出,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展示我市残疾人良好形象,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组织优秀残疾人事迹报告团,向全社会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事迹,营造残健共融的良好氛围;与国际国内残疾人组织进行联系,开展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我市对外形象等等。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鉴于我市近年来福利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难以推进的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我市福利企业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或起草、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假冒福利企业进行的清理、整顿;因房租,水电气,人力等成本增加,对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优秀企业进行扶持或政策优惠。才能使更多的企业家投入办慈善。
为了认真抓好“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该科从提高全体女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入手,动员全体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科室一把手具体负责“巾帼文明岗”创建规划和日常工作的安排落实,创建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在局党总支统一部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始终坚持把搞好服务与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管理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创建制度,巩固创建成果。
一是制定具体的创建规划。
年初同科室人员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任务,把创建“巾帼文明岗”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加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使全体女工人人肩上有指标。建立健全了“科长、副科长职责”、“会计员职责”、“出纳员职责”、“审计工作职责”等岗位责任制度,统一了上墙图板,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岗、到人,使创建工作有章可循。为抓好全面管理,每年都与全局各科室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任务目标,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了公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加强教育学习,树立新时期财会女工新形象。
计财审工作面对的是全局各科室,自身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大局。女职工们坚持把每周六下午作为学习日,常年坚持开展“三义”、“三德”、“四有”、“四自”教育、“学政治理论义务知识竞赛”、“做人与做事”、争做“职工的贴心人”、“争做岗位明星”等为主题的学习与讨论,人人坚持撰写读书笔记,取得了形式与效果的完美结合。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和解决科室女职工家庭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形成了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激发了女职工的爱岗敬业、岗位建功的自觉性,展现了新一代财会女职工的巾帼风采。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技能。
建立了规范、科学的检查、考核、监督体系,认真坚持新时期计统财审工作方针,规范管理、搞好服务、团结拼搏、争创一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培训,针对新时期财会工作要求,她们进行了以自学为主要形式的微机培训,苦练基本功,巩固学习成果,全面提高女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目前,科室女工都能熟练操作微机,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凭和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为全面做好计划财务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遵纪守法,树立形象。
为了培养女职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她们自觉将自己的一切工作行为都置于公路职工的监督之下,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干部职工建议和批评,对职工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不回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剖自己,规范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她们从小事入手,从点滴入手,认真养成日常文明行为。女职工们常年坚持着装仪表、待人接物、文明用语、卫生习惯等日常行为的养成,并以此作为创建巾帼文明岗、树立文明服务形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