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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合集8篇)

时间:2024-11-06 12:50:02 作者: 字数:26861字

第1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2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3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4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一)狠抓内部管理,着力打造政务服务新形象

今年1月,中心顺利搬迁到县政务服务综合办公楼办公,办公区域面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两倍,县就业局、医保局和社保局整体入驻,县地税局办税大厅、交管服务大厅同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就增加了50余人。为进一步抓好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中心从制度建设入手,内强管理,外树形象,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一是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富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大楼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富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务中心的管理地位及对各入驻单位的管理要求,为政务中心对综合办公大楼的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建立了政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及各入驻单位分析讨论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加以改进;三是强化对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研究制定了《富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富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富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做到奖惩有度、有章可循;四是为加强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了中心管理人员值班制度,采取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的形式,定时巡查大厅,及时纠正窗口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解决大厅运行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政务服务大厅的正常秩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了政务中心整体搬迁后的规范、有序运行,基本达到了搬迁后开好头、起好步的要求,打造了政务服务新环境、新形象。

(二)以治庸问责行动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1、大力开展行政审批事项“一清理三减少”行动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市州中实现“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收费最低”的目标,中心与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物价局)和县编办协调配合,本着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的原则,指导全县46个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逐一清理。通过集中审核和清理,全县审批服务事项由原399项减少、调整为238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原来264项减少为76项。原有的40件承诺办结事项调整为即时办结事项,承诺件减少比例为20%。在238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承诺事项的总法定时限为520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67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压缩到了法定时限的32%。取消土地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一共12项。截至10月底,县政务服务中心共受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16230件,办结16230件,按时办结率达100%,现场办结率达99.8%,承诺提速54.73%,**提速97.37 %,群众评议满意率100%。

2、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

审批服务事项“一清理三减少”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对全县保留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对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和**进一步提出要求,要求凡是县政府确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本部门、本单位保留的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和**职能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室,行政审批股室按要求成建制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县级各部门、各单位与本单位窗口首席代表签订《四川省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或者是政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四项权力,一是审批决定权、二是审核上报权、三是组织协调权、四是印章使用权。通过授权到位,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到位,严格禁止“两头受理、体外循环”。

目前,共有41个部门和单位派驻的80余人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县地税局、县医保局、县社保局、县就业局、县房屋登记中心、县交管所等原办事大厅全部进驻中心,涉及立项、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水土保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涉税业务、工商登记、卫生管理、银行服务等项目,全部都能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和**。

3、以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坚持和完善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制度,为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特色化、差异化服务;二是要求各窗口工作人员坚持电子政务大厅网上值守,提供网上咨询、预约、预审等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登陆电子政务大厅,及时解答咨询、处理投诉,截至10月底,接受网上咨询45件,处理并回复网上投诉13件;三是指导并协助晨光科技园区建立企业服务中心,延伸政务服务职能;四是制定富顺县投资项目领办服务暂行办法。由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作为领办服务人员,在投资项目报批过程中,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意愿,提供“一对一”全过程审批指导和引领,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从立项到开工的所有审批管理手续。截止10月底,受项目业主委托,完成**项目1件;五是着力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在认真贯彻《四川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手册(试行方案)》的同时,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富顺县并联审批操作程序》,截止10月底,并联审批办结24件。

(三)以试点工作为载体,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内涵建设

今年,我县被确定为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18个省级试点县之一,中心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推动政务服务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

1、充分运用“一清理三减少”行动的成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行政权力清理。试点工作之初,中心按照行政权力清理的要求,对涉及政务服务的几类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编制了政务服务目录。之后又按照“一清理三减少”的高标准、严要求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重新清理和调整,同时对乡镇便民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清理出的项目由县政府进行了公告。公告后,中心及时将调整、保留的项目在行政审批业务软件中进行了更新,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在试点工作新建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站上进行集中展示。公众可通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实时查询业务**的情况,实现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2、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延伸,实现政务服务窗口前移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内涵,在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电子政务平台延伸到乡镇。5月底,全县26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2个村和4个社区的便民服务**点也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与电子政务平台联通,实现了省、市、县对镇乡便民服务中心的实时监控和对便民服务事项受理**情况的电子监察,政务服务窗口前移。

3、以平台搭建促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一是与县监察局协调配合,加大考核力度。为进一步巩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成果,县政务中心与县监察局协调配合,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巡查考核力度,并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与“治庸问责”行动挂钩。通过督促整改,原个别没有落实场地的乡镇落实了场地,部分落实场地后没有及时启用的乡镇在完善相关硬件设施后正式启用,全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阵地”建设基本完成,形象普遍有了较大改观。二是加强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乡镇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安装到位后,中心于5月专门举办了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操作和使用培训会,全县26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70余人参加了培训。之后,中心共组织人员先后三次到乡镇指导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正确使用软件,并进行视频监控设备和网络的维护;三是建章立制,规范运行。中心会同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富顺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办法》明确了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和定位,对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和人员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下一步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10月底,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咨询事项66806件,受理事项77171件,办结76619件,按时办结率100%,满意率99.5%。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咨询事项94334件,**事项84719件,接待和处理投诉77件。

(四)拓展服务领域,扎实开展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和惠民帮扶等工作

1、招投标服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

今年,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现场监管、规范程序、建章立制,配齐各种硬件设施,力争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提供良好的开评标环境。截至10月底,共为招投标、拍卖、比选等89宗活动进行了现场管理与服务,涉及金额8.44亿元。政府采购中心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等方面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今年签订了本县信息化设备协议供货,对零星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和空调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目前已和6家空调销售商和10家信息化设备协议商签订了协议书,并试行运行。截至10月30日,政府采购中心共计采购450宗,采购预算金额4428 万元,采购实际金额4028万元,节约资金400 万元,资金节约率9 %。

第5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计生委、市局的要求,在局党组和站班子的组织领导和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为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口理论,将人口思想作为开展计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首先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人口思想学习纲要》,在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组织全站关干部、职工学习,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生活实际,宣讲计生工作与社会发展的辨证关系和它的积极作用。其次,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讲解计生《条例》,使广大职工深深认识到计生工作与我们每人息息相关,提高了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我站的育龄妇女都实行了晚婚晚育,为了更广泛的汲取知识、积极工作,他们一再推迟生育时间。今年以来我站无一例违反计生工作事件发生。

二、领导重视,将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责任制考核

年初,我站与市局和社区居委会都签订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站领导班子将计划生育工作同其它各项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强调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同时,要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创造方便条件

1、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同时完善必要的设施建设,对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建档。

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以"知情选择"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搞好节育服务工作。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今后要加强我单位有龄职工的管理,做好20__年工作计划,留死角,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6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1、通过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召开了农村政治思想教育及生育文明表彰大会,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2、二、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做法:

3、回顾一年来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素质问题,文化偏低,适应能力偏差;二是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孕检工作有待提高;三是村集体经济薄弱,对独生子女不能给予更多的优待政策。

4、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张贴标语,发放独生子女费,利用外出人员回家及时采取生殖健康服务。

5、我村现有人口1745人,育龄妇女416人,已婚育龄妇女347人,现有一孩282人,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有42人,应采取长效措施307人,其中绝育8人,上环267人,药具30人。

6、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计生知识和法律法规。

7、(一)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村两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计生专干定期及时向村支部书记汇报计划生育工作

8、我们坚持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育、节育等信息,立即上门登记,根据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台账,确保台账内容完整,准确,对村内的育龄妇女情况熟记于心,做好村内出生人口的清查工作。我村自20__年10月到20__年9月出生人20人,计划生育率达100%。

9、5—29”协会纪念日,我们组织独生子女及协会会员参加了庆祝协会成立30周年文艺演出活动。

10、利用五月份母亲节契机,组织文艺活动,突出关心母亲健康,关爱女孩成长这个大主题。

11、三、存在问题

12、(二)抓住契机,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3、在今年的两次生殖健康服务月中,积极宣传各种计生政策,对村里的妇女进行乳透,b超,妇科疾病检查,参检率达到了96%。没有超生现象。

14、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市、乡计生管理部门的具体部署,深入细致的做好我村计生工作,全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使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知识在我村得到全面普及,使我村的计生工作得到提升。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工作体制,扎实工作,努力做到腿勤、嘴勤,克服困难杜绝超生、超怀事件的发生,以不断创新精神,使我村的计划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7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8篇:“县委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汇报”政府工作计划一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